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提高网络空间治理成效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飞速发展和网络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网络已成为影响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空间。高速度、大容量、交互性和开放性的互联网在创造人类生活新空间、推动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利用网络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盗窃罪、诈骗罪、侮辱罪、诽谤罪等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世界蔓延,并以其传播速度快、受众广、隐蔽性强、影响面大等特点,严重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带来复杂的社会治理和法律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四大检察”职能,担当作为、依法能动,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等职能,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提高民事检察网络治理贡献度,探索开展网络治理公益诉讼专项,不断推动健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体系,为净化网络空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导向:立足“三大目标”,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网络治理
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政策具有引导犯罪防控、调配刑事资源和影响公众观念的功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具有加强人权保障、修复社会关系、节约司法资源等重要价值功能,有利于实现秩序与活力、打击与保障、公正与效率的最佳平衡。在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要坚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框架内,准确把握好依法从严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轻微刑事犯罪的宽缓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宽严有度、宽严相济。要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于主犯、骨干成员、首要分子等主要犯罪成员,坚决从严打击,达到震慑效果;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初犯、偶犯人员,要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程度、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情节,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方式分层分类处理,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诉源治理实现良法善治。近年来,网络犯罪多发易发,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网络案件高位运行,折射出网络治理、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还有尚待完善的空间。检察机关在参与网络治理中,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善于“见微知著”、能动履职,坚决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不断加强司法办案反向审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网络执法司法、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法律监督年度报告、典型案例发布等形式,督促网络平台、网络经营者和管理者加强网络空间重点整治,协调推动网络诉源治理,以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纠治社会治理问题,防范社会治理风险,为网络治理发出“检察预警”,提供“检察方案”,尽可能将网络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或诉讼前段,防患于未然、抓源治本,实现网络“治罪”与“治理”并重。
注重数字赋能拓展网络治理成果。数字检察作为一场法律监督的重塑性制度革命,要求把大数据充分融入法律监督全流程,推动检察工作由量到质的嬗变。在网络空间治理中,检察机关要树牢大数据思维,深化检察技术融合,探索通过智能算法技术和对罪名、领域、行业等关键词的自动抓取,改革案件线索的供给侧,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数据壁垒。要加快与相关部门的数据资源共享,丰富数字场景应用,充分运用跨部门大数据交互平台深挖网络犯罪线索,注重数据分析碰撞研判,实现网络空间治理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社会治理转变,借助大数据及时消除网络治理“盲区”。
举措:聚焦重点,深化网络违法行为监督和网络公益保护
打防并举,依法惩治网络犯罪。要高度重视涉案网络企业合规建设,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特别是数据信息合规,建立健全数据合规制度,强化企业合规管理,促进源头治理。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借助传统和新兴媒体广泛开展普法活动,深化“以案释法”,教育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提高全社会网络文明素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影响社会面”的办案效果,净化优化网络生态。要落实最高检“六号检察建议”,秉持“惩治为要、预防为先、治理为本”理念,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推进溯源治理。
“益”心为公,推动网络公益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要充分履行好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加强网络行政监管、严格网络执法,督促网络平台履行好网络治理责任、守法合规经营。要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贯彻执行个人信息保护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通知》,准确把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定位,加强与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办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特别保护好儿童、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军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重点保护好教育、医疗、就业、养老、消费等领域处理的个人信息。
支撑:建立“三大机制”,凝聚网络空间治理合力
构建多元化网络空间治理机制。多元主体参与网络治理、建立合作机制是实现网络善治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借助互联网企业、网络监管部门在网络信息技术方面的独特优势,推动信息共享,梳理发现线索;加强办案协作,获取技术支持,提高网络证据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从事后管理向过程治理、从单打独斗向协同治理转变,促进共治共享,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建立常态化网络空间协作机制。要充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定期召开打击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席会议,适时提前介入网络犯罪案件,积极引导侦查,对案件准确定性,明确侦查方向,细化取证要点和提出引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固定证据、完整证据链条奠定基础。要注重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对网络空间犯罪案件的证据采信、案件定性等问题达成共识,及时补充庭审所需证据,增强打击合力,提高办案质量。要组织开展公检法同堂培训,针对涉网络案件专业性强、网络取证难、法律适用问题较多的特点,加强交流互鉴,解决实务难点,统一执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共同提高网络犯罪办案专业化水平。
运用好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网络犯罪具有传播速度快、地域跨度大、被害人地域分散等显著特征,经常出现需要异地协作,或者一个案件多地同时办理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充分依托检察一体化优势,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要求,加强跨区域办案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跨区域证据取证移交和远程询问协助机制,有效降低网络犯罪案件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形成多地、异地检察机关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要完善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内部协作机制,不断畅通线索双向审查移送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及众多公民个人权益,可能构成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切实加强涉网络案件全流程查处、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保护,实现违法惩治和公益保护的双重效果。
(作者为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9/t20220902_5755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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