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脚手架属于报废钢材吗
建筑公司的8.55吨脚手架被盗,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但对脚手架的价格认定却出现争议:它到底是废旧钢材还是使用物品?价值不同,价格便不同,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就不同。面对考验,检察官该如何履职?
脚手架被盗,价格认定起争议
2021年10月26日,河南省固始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报警称,公司临时堆放在固始县城南204省道旁的8.55吨脚手架被盗。由于国道旁监控齐全,公安机关很快破案,并将追回的7.59吨被盗脚手架发还给被害单位。
原来,2021年10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冯某刚、王某林、马某祥分三次将场地内堆放的8.55吨建筑用脚手架盗走,共获赃款2.1万元。11月2日,冯某刚、王某林在马某祥的劝说下,三人先后到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退还赃款,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8.55吨脚手架值多少钱?2021年11月4日,固始县物价部门受理委托后,指派两名价格认定人员进行核实,认定标的物为8.55吨旧方钢,认定购买时间为2019年左右,认定总价为1.88万元。
“我们公司一直处于经营阶段,并没有停业,物价部门认定8.55吨的脚手架为旧方钢,可实际上,我们公司的脚手架一直在使用。”建筑公司负责人不满地说,“卖废品,三名犯罪嫌疑人获利2.1万元,价格认定却不到2万元,比废品还低。”
而物价部门认为,价格认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了价格认定的程序和原则,在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开展市场调查后,作出了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人员与认定标的物没有利益关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8.55吨脚手架,到底是报废钢材还是使用物品?这个很关键。物品属性不一样,价格自然就不一样,我们必须要搞清楚。”办案检察官丁瑞说。
走访调查,建筑公司生意红火
建筑公司是常年从事脚手架租赁、销售以及销售建筑工程钢材木材、模板等服务的公司,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
检察官经走访了解到,近年来,该公司通过不断改革,脚手架租赁结构经历了从普通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租赁、碗扣式脚手架租赁两个阶段的发展之后,当前主要以门式脚手架租赁和圆盘式脚手架租赁为主。
“我们常年租赁该公司的脚手架,质优价廉,信誉高,服务好,安全也有保障,值得信赖。”检察官在工地走访时,工地负责人说。
建筑公司租赁脚手架的生意红火,将被盗的脚手架认定为报废钢材,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服自然在情理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是必要的,但是被害企业的利益同样需要维护。于是,该院建议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进行第二次价格认定。
2022年1月20日,经上级价格认定机构指派,价格认定小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遵守价格认定程序和原则,认真分析研究现有资料,深入市场调查,最终认定8.55吨方钢价格为2.99万元。
两次价格认定出现差异,是因为2021年认定的标的物价格为报废钢材价格,2022年结论书标的物价格为正在使用物品的折旧价格。
“第二次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经我们调查了解后确认,被盗脚手架是使用物品,而不是报废钢材。”办案检察官说,“认定金额越高,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越重。”
护航民企,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今年1月27日,冯某刚、王某林、马某祥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0.96吨脚手架已损毁,4月11日,三名犯罪嫌疑人共赔偿企业3360元。5月12日,固始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冯某刚有情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王某林、马某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后,三人均认罪服法,表示不上诉。
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负责人对办案检察官表示感谢,也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反思:“今后,我们将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虽然这起案件已经案结事了,但是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努力做好服务辖区内其他涉案民营企业的后半篇文章。
该院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向民营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宣讲依法规范生产经营的重要性,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法律诉求。对职工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法律问题,检察官都详细记录并认真解答。
“经过一段时间的合规整改,企业初步实现了由家族式管理向现代化企业法人管理的转变。我们将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整改落实。”8月16日,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对走访的检察官说。该企业负责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案发后,办案检察官经评估,决定对该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座谈等形式,根据涉案企业制定的合规计划逐项对照检查,并从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各项合规政策、建立合规管理运行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固始县检察院将服务民营企业作为服务大局的“重头戏”,严厉打击侵犯市场主体产权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切实做好检察环节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截至目前,该院共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作出不捕2人、不诉15人,建议适用缓刑18人,走访民营企业200余家,帮助解决法律问题10余个。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30_14314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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