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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不合常理处入手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2021年3月,我院(湖北省公安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诈骗案。余某将同学何某介绍给小明做女朋友,二人通过微信联系一段时间后,何某以母亲住院差钱等理由找小明借钱,小明在向余某核实后,多次向何某微信转账50余万元。小明发现被骗后报警,余某随即被抓获归案。

  通过审查案卷,我发现余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最开始是何某一个人骗小明,他并不知情,后来他也参与骗小明,不过都是何某的主意。

  然而,何某的信息全部来源于余某。何某究竟是什么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找到这个何某成了查清全案的关键。

  我去提审余某,余某的供述依旧,何某仍是若隐若现。但在审查过程中,一组数字让我眼前一亮,何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号后四位数是“9450”,余某手机号的后四位数也是“9450”,难道是巧合?还是暗示这与余某有什么关联?

  我立即建议侦查人员围绕这一电话号码展开调查。经查,该号码是余某办理“和多号”业务时申请的副号,被用来注册微信账号。得知这一消息,我隐隐觉得,这将有助于揭开何某的神秘面纱。

  能不能通过微信找到何某?带着疑问,我赶往公安机关,与办案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沟通。经交流得知,从侦查的角度讲,通过微信只能确定登录手机的MAC地址,即便能找到登录用的手机,也还是很难确定登录微信的人是谁。也就是说,何某微信虽然绑定的是余某的电话号码,但是何某只要知道密码,一般就可以登录微信,余某也是如此。

  通过技术手段锁定何某最直接,但实施有难度,这更加激发了我绝不能放纵犯罪的斗志。何不从案件中不合常理之处入手来补强证据?如果余某有关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证伪,何某是谁这个疑问就会迎刃而解。

  我迅速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建议侦查人员重点围绕余某的同学中有无何某这个人、余某的熟人中哪些人认识何某、医院是否有何某母亲的住院记录等问题进行证据收集,并调取何某微信消费记录以及何某与小明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微信转账进行会计鉴定。

  补充侦查的效果快速显现:有关何某的信息一一被查否,说明余某作了虚假供述;通过向相关店主及余某朋友核实,余某在小明被骗之初就存在使用何某微信进行消费和转账提现的行为,余某早期未参与骗小明的辩解不成立。微信聊天记录也让我有了新发现,何某对小明提出的视频通话、见面等要求想方设法予以拒绝,这表明极可能是熟人作案,何某就是余某的可能性大增。

  怎样才能让余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想,既要给其压力,又要为其指明出路。于是,在再次提审余某前,我制定了详细的讯问提纲,决定将证据开示依法融入讯问之中,并商请值班律师协助释法说理,最大限度消除余某的疑虑。

  “为什么你的同学中没有何某这个人?为什么你说的那些人都不认识何某?为什么何某微信绑定的手机号是你的?为什么你与何某只能通过以你实名认证的微信进行联系?为什么何某总是找理由拒绝与小明见面?”当我将一连串问题接连抛出时,余某不再故作镇静,终于承认何某就是他自己假扮的,骗小明一事与他人无关,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7月18日,我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我院的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余某表示不上诉。

  梳理办案全过程,我深深地体会到,瞄准疑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缜密的间接证据链条是办案的制胜法宝,而那些自戴面具、把水搅浑、甩锅推责的伎俩终究不过是儿戏,不堪一击。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8/t20220830_14314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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