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破解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采信难题
“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小,认知能力有限,建议你们在询问时语言不能深奥,必要时用玩偶、绘制图画等形式创设情境,来辅助询问。”8月10日,江苏省常州市“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言词证据审查”交流研讨会在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检两家就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中被害人心理特点、语言表达方式,以及询问方案、突发状况应对措施等内容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这是常州市检察机关自去年出台《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言词证据审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一年多来,第五次就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言词证据审查要点、难点及采信原则等进行交流研讨。
2021年8月9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分析案件的基础上,研究出台了《指引》,围绕未成年人案件“一对一”言词证据审查难、未成年被害人证言表述不清、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等司法实践难题,明确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证环境、审查重点、审查标准、证据判断等方法和规则,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为全市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参考。
破解办案难点
2021年11月,常州市一车店老板强制猥亵6周岁女童,到案后却矢口否认犯罪事实。承办该案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郭辰晨根据《指引》规定,构建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的证据体系,重点审查两名5周岁儿童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对张某某以强制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在法庭上供认不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
“虽然两名证人年龄仅为5周岁,但他们证言自然、真实、可信,且前后一致,相互印证,与被害人的相关陈述也能互相印证。”郭辰晨介绍,“根据《指引》规定,我采信了被害人的言词证据,以猥亵儿童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近3年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899件涉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有近三分之一涉及性侵。“由于这类案件客观证据收集难、易灭失,往往需要依赖言词证据才能对嫌疑人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等情况,对案件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量刑都造成了影响。”常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殷虹告诉《法治日报》记者。
“该《指引》最大亮点就是规定办理性侵类案件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构建证据体系,这一做法破除了传统办案中围绕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审查的习惯,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自然、合理,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述与无罪辩解,也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参与《指引》起草的郭辰晨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指引》所规定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言词证据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未成年被害人陈述、未成年证人证言等。其中针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取证合法性问题,《指引》确定取证环境、时间、着装、专业人员辅导、同步录音录像、两个“必问”等一般程序性审查要求,并明确讯问、询问程序性审查重点,从优化取证质效的角度,对言词证据取证的方法和要求进行调整。
条文形式明确
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到案后不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存在不愿供述、不如实供述等情况,该《指引》首次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肯定性评价”引入讯问中。
“以往检察人员讯问涉罪未成年人常用教育与训诫方式,只注重收集有罪证据,《指引》引入涉罪未成年人‘肯定性评价’目的在于鼓励、激励涉罪未成年人如实供述,从而起到更好的教育、挽救作用。”殷虹介绍。
此前,在未成年人张某某等9人聚众斗殴案中,张某某一直拒不供述自己参与斗殴的事实,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宋瑜通过社会调查发现张某某有健身爱好,在讯问中对其予以肯定,帮助其增强成就感,消除其对抗情绪,最终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斗殴的行为。
《指引》还将近年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一站式取证”“沙盘游戏”“合适成年人履职”等创新机制以条文形式明确下来,避免该类做法在各辖区操作不一、程序不规范。比如检察机关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要求在温馨舒适的未成年人办案区进行,每次询问持续时长一般不超过40分钟,间隔休息时可以以沙盘游戏等方式帮助其舒缓情绪,对法定代理人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需要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强化细节审查
“《指引》对我最大的帮助就是办案思路更明晰、更有方向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时,我会对照《指引》规定,强化对‘公众场所当众’‘暴力胁迫手段’等办案难点的审查,从而固定证据,准确定罪量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黄梦倩深有体会。
2022年2月,在协助办理校外培训机构老师王某某猥亵儿童案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王某某在培训班实施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公共场所当众”产生了分歧。参照《指引》,黄梦倩围绕培训班教室是否具备公共场所的公开性、流动性属性,并对一同参加培训的学生进行了询问,并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最终认定王某某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除此之外,为解决常见类案言词证据审查判断难、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指引》梳理了性侵类、校园欺凌类、网络空间类三类未检常见案件,围绕实务认定难点,明确了言词证据审查重点。为了注重证据复核补强,《指引》专门编写专章,明确证据采信、复核与补强、专家论证、不公开听证等操作要点,强化对言词证据审查后的实务运用指导。
“就言词证据审查后是否可采信,还需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否合乎常理和逻辑,是否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三问’,保障审查结果准确性。”殷虹告诉记者,自《指引》出台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6起性侵案件增加起诉罪名,4起增加被害人;监督立案5件,其中两人获刑6年以上。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有特殊的身心特点,言词证据是审查的重中之重,《指引》的出台,是常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成果,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对规范、精准、专业化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具有实际性操作意义。”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兴生表示。
(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王晴 项至陵)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8/t20220828_575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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