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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首例检察支持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2-09-01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金雕标本有喜欢的联系我,感兴趣的话点‘我想要’和我私聊吧。”今年3月8日,某网络交易平台App贾某某的账号发布了这样一则消息。与此同时,一件鹰形姿态标本被标价12800元进行售卖。

  经过调查,贾某某在网上售卖的标本为胡兀鹫,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今年6月初,贾某某在网络平台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线索,被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陕西铁检分院)。

  陕西铁检分院接到线索后,跨院跨部门组建办案组,进行立案调查。调查中,办案组委托陕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两名动物研究领域专家对贾某某在网络平台售卖胡兀鹫姿态标本行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以及损失价值量化进行评估。

  “野生动物因病或者各种意外死亡后其尸体在腐烂过程中,一些病原菌会随着降雨、流水等污染周围的环境,易造成其他动物被感染。”评估专家解释说,胡兀鹫以腐肉为食,它们自身对腐肉中的肉毒素以及细菌等免疫,而且它的胃酸强度非常强,能够将大多数微生物杀死,排出相对干净的粪便,从而净化当地环境,由于它的存在有利于减少当地生态环境中的疫病传播,所以被称为高山地区生态链中的“清道夫”。

  办案检察官惠琳琳向记者出示了专家评估报告。报告显示,贾某某虽然不是野生动物的直接猎捕者或猎杀者,但他实施的非法出售行为,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他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对种群的繁衍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惠琳琳说,评估专家参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进行评估,认定贾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价值为5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有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内,一旦适格主体起诉,检察机关便不再提起诉讼。陕西铁检分院立案后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公告期内,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相关规定,陕西铁检分院认为其符合原告资格,决定支持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起诉。据悉,这也是陕西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8月25日,案件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西铁中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安康市绿色秦巴环保公益服务中心作为原告,请求判令贾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万元、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5000元以及专家评估费用、诉讼费、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陕西铁检分院派员参加,检察官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在西铁中院主持下,贾某某与原告自愿就公益损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陕西铁检分院检察长王勇认为,办案过程中,陕西铁路检法两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共同拓展环境公益诉讼新类型案件,强化了环保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的衔接,是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压舱石”作用的有益探索。

  (记者郑剑峰 通讯员田斌栋 王永亮)

  (原标题:出售“金雕”标本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陕西首例检察支持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8/t20220831_575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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