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阳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 守护公民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通信公司代办点营业员期间,趁客户到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手机号码和该手机号取得的验证码发送至王某某加入的微信群内,供他人注册APP新用户,并以注册成功数获得相应“佣金”。经查,王某某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989条,从中非法获利17452.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侵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庭审理,最终县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并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同时,判令王某某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金17452.6元,并在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8/t20220822_38052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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