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八面廉风 > 正文

材料公司扬尘污染、非法取水? 公益诉讼检察促整改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来源 | 上海法治报、宝山检察

  

  正义同期声.2022.08.19/

  

  

  2022年3月

  

  宝山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工作,对宝山区某材料公司进行实地走访。

  公益诉讼检察官发现,该材料公司面貌焕然一新,露天堆场的砂石料等建筑材料全部用雨布覆盖,场地内的道路较为整洁,还定期进行洒水作业,扬尘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治理。同时,原本该公司用于非法取用周边河道水的取水设备均已拆除,经调查也再未发现有违法取水现象。

  

  然而不久前,这里还是黄色尘土飞扬,长达500米的非法取水架设管道布满整个场地周围。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呢?事情还要从几个月前说起。

  

  

  办案途中

  “察线索”

  / 2021.12

  

  

  “这么大的扬尘,周边环境及居民生活肯定会受到影响。”

   ●●●●●●●

  

  2021年12月2日,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途中,发现宝山区郊环线附近有一处厂房,远远望去砂石料已然裸露在外,检察官当即决定去现场看个究竟。

  ?

  走进场内,检察官看到四处高约5到7米的砂石料分散地堆放着,总量约3000吨左右。但是,四处“小山”仅有一处建有天棚储库,其他三处均露天堆放,并未覆盖防尘滤网。

  检察官还注意到,整个场地路面覆盖了厚厚的尘土,当运输车辆来往时,总能带起地上的尘土到处“飞扬”。

  

  检察官从现场负责人口中了解到

  该场地归属于某材料公司,占地面积约10亩,主要从事路基材料加工、生产、销售以及沙石等建筑材料销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采取搭建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同时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石料,保持道路整洁,并采取及时清洗等防尘措施。但是很显然,该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检察官决定在现场进一步取证调查。

  

  调查发现

  “案中案”

  / 2021.12

  

  

  “这些管道是干吗用的?看着不大对劲啊。”

   ●●●●●●●

  

  当检察官对现场扬尘问题进行拍照固定证据时,突然注意到该公司场地四周架设了很多不明用处的管道。公益诉讼办案组敏锐地察觉到,除了扬尘污染问题,该公司可能还涉及非法取水的行为。

  

  他们顺着管道一直走,最终来到了一条河道边。一个抽水泵赫然安装在紧靠河边的显著位置,管道也延伸进河道中,显然是利用这套抽水、运水装置将河道水引入场地内。尔后,检察官又顺着管道方向在场地周围查看,发现整个管道长度约500米,引水主要用于场地的生产经营和防尘喷淋,从而减少用水成本。

  

  公益诉讼检察官与技术调查官通过无人机航拍照片和录像、调取土地租借协议书、营业执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一步调查核实。

  

  为进一步夯实该公司涉及扬尘污染及非法取水的证据

  检察官委托第三方对该公司所在地进行公益诉讼遥感监测,同时,检察官调取该公司用水明细。

  调查结果证实,自2009年至2021年,该公司场地长期堆放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且未采取覆盖防尘滤网等防尘措施,且自2011年1月至2021年12月每月用水量及缴费金额明显低于公司正常经营实际用水量。

  

  

  检察建议

  “治乱象”

  / 2022.1

  

  

  “要想治理好扬尘污染、非法取水等乱象,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必不可少。”

   ●●●●●●●

  

  通过前期现场勘查及后期走访调研,检察官了解到相关行政单位曾对该公司进行过多次行政检查,但未进一步对其扬尘污染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另一行政单位对非法取水情况未及时发现并予以查处。为进一步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办案组一致决定:“检察建议,得发!”。

  

  2022年1月17日、2022年1月24日,宝山区检察院分别向两家行政单位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内容包括依法对某材料公司加工作业产生扬尘污染问题进行查处,及依法对其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

  

  检察建议发出后

  两家行政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督促整改,并做了书面回复。经过整改,该企业场地内露天堆场的砂石料等建筑材料全数用雨布覆盖,厂区内凌乱区域进行清理、规整,定期洒水保证场地的湿润度,同时场所内相关取水设备均已拆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单位针对该材料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已缴纳罚款。相关单位还表示,今后将对区域内加大巡查力度、扩大巡查范围,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过“回头看”后,宝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认为,两家相关行政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违法主体进行了整改,社会利益得到维护。

  

  


  正 义 说 法

  

  空气与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生产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珍惜它们,是任何一位公民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但本案中的扬尘污染与非法取水行为,无疑是对来自于大自然馈赠的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应全力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针对该材料企业的违法行为,两家行政单位分别具有行政处罚权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相关规定,检察官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以依法监督的“我管”促进相关职能机关依法履职的“都管”,为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和人居环境的持续改善贡献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rik0oiI2G_pNbhnINsJI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