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号咖啡丨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探索与展望
法律沙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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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咖啡文化周在几天前落下帷幕。据官方数据,上海已成为全球咖啡馆数量最多的城市,特别是疫情防控常态化后,遍布上海大街小巷的咖啡馆总量不减反增,如同经济强劲复苏的信号。一杯咖啡,已成为人与人、人与城市、人与文化的情感链接。
我们的“75号咖啡”在阔别大家数月有余之后,近期也重新“开张”啦!在此感谢各位新老“客官”的不离不弃,我们将一如既往、继续努力为大家奉献更多更好、浓香醇厚的“法律的味道”。
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有力推动企业依法守规经营,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本期沙龙以“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探索与展望”为主题,探讨对跨区域企业开展合规考察,跨区、跨市乃至跨省的涉企司法平等保护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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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录
一、理论探讨: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二、实践探试: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协作模式
三、制度展望: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未来发展
本期召集人逄政
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最高检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随着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发现,刑事案件的管辖地与涉案企业的注册地或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跨区域的企业开展社会调查、商请管委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等程序性操作应该如何进行;效果上如何避免虚假合规、纸面合规;跨区、跨市、乃至跨省的案件如何做到标准统一、平等保护等问题,目前相关文件并未明确。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基础、程序及实体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
为进一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动跨区域企业平等保护,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将以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探索与展望为主题,从实践和理论多个角度展开交流讨论。
一、理论探讨: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
本期召集人逄政
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最近,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托长三角检察协作机制,开展了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对跨区域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调查、开展第三方组织监管等难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有哪些依据及现实意义?
任志伟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实践中,涉案企业的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地与案件管辖地不一致具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也因此有其现实需要。关于其现实意义,我想从实务角度谈两点:一是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可以优化整合检察资源,便于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具有一定的地域依附性,比如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等环节,都需要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配合。如果由办案地检察机关进行异地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成本高而且可能存在效率低下、衔接不畅等实际困难。而委托异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等工作,有助于发挥属地优势,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从程序上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0条规定,对于异地搜查、取证,当地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这是“检察一体化”的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具有不可分性,在职能上可以互相承继、转移和代理。所以委托异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部分工作,程序上具有正当性。从实体上看,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并不会导致监督的弱化。因为引入了协作地检察机关参与,实际上增加了监督主体,形成了办案地-协作地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共同监管的状态,强化了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有利于提升监督考察的效果,保障司法公正。
徐悦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检察官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的民营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探索涉案企业合规的范围。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从对民营企业的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有利于打破企业异地涉案与本地发展的信息不对称壁垒。协作地检察机关通过协作,能够对当地涉案企业的发案原因、合规整改、发展方向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协作地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协作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本地同类企业的经营风险、合规漏洞、治理举措,对行业潜在风险预警、调整企业发展结构、完善社会综合治理等层面,起到积极的推动引领作用,进而实现案件管辖在异地,治理成效辐射当地的社会效果。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更多的是讲横向打通的关系,所以其理论基础在于跨区域司法协作,而这种机制的运作,法规上不存在障碍,实践中也有制度保障。对于跨区域司法办案协作机制,法院主要在执行领域有所涉及。检察机关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规则第180条规定中,即侦查环节派员到本辖区以外取证等。公安机关对此规定则更为全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该规定还在第十一章专章规定办案协作内容。
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其实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有密切关联。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意义在哪里?我觉得要从司法、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五个层面来认识。司法层面,从宏观上看,检察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司法政策适用统一是应有之义。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协同推进很有必要;从微观上看,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会遇到与行政监管机关协同配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衔接等诸多问题,推动跨区域协作也是为了解决司法遇到的实际问题。经济层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使治理模式从传统的“一诉了之”“一放了之”调整为“宽严相济”“疏堵结合”,通过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对企业犯罪从单纯的末端处理转化为与前端治理并重,与有关单位一同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促进企业走上守法经营的坦途。当今社会跨区域经济活动十分普遍,不能因为涉案企业的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地与案件管辖地相分离,就将其排除在合规改革试点之外。社会层面,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企业稳定社会才稳定,推动涉案企业合规使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社会才有稳的基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不能狭隘理解为保护本地企业、保障本地就业,而是要立足全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文化层面,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治。但目前轻视规则、信奉权力和关系仍是一些企业的惯常思维。因此,强调企业依法治理、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更能够体现规则适用的统一性,更能够有力推动法治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对于企业依法治理乃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十分必要。政治层面,要服务国家战略,体现司法担当。比如就上海检察机关来说,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实际也是服务长三角一体化这一国家战略的内容。检察机关应力求司法担当,促进长三角乃至更大区域发展,进而在更广层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学科召集人、教授
我个人认为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有三个理论基础。一是协同治理理论。广义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狭义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主体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不同政府之间的协同。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反映了狭义层面的协同治理需要。现代治理理论与实践表明,多元主体的有效协作配合,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企业犯罪有其特殊性。案件管辖地并非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生产经营地的企业犯罪案件大量存在,单靠个别检察机关难以提升企业犯罪治理效能。而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是不同检察机关即多元主体参与到对涉案企业的犯罪治理过程中,通过联合行动以实现共同的企业犯罪治理目标,符合协同治理理论的要求,是犯罪治理现代化的表现。二是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应是管理观念的创新,思维方式的转变。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突破了检察权的地域限制,尝试治理企业犯罪的新路径,是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的集中表现。三是检察一体化理论。依据检察一体化理论,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具有职能协助的义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是执行检察职能的统一整体。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从整体上调动检察权,强调不同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义务,是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
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现实意义我认为有两点,一是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需要。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出现并不是为了检察权的扩张,其制度内在价值在于预防企业犯罪。企业犯罪往往具有专业性、秘密性等特点,公权力事前监管与事后惩处都存在一定局限。合规计划通过暂缓起诉、量刑激励等方式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弥补了公权力规制的不足,形成了对企业犯罪预防、惩处双管齐下的局面。当然,企业只有真实完成合规计划,才可能实现自身预防犯罪的功能。由于企业犯罪的跨区域特性,只有进行跨区域合规,通过办案地-协作地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协同合作,才可能使涉案企业合规得以顺利进行,合规不至于流于形式,进而实现企业自身预防犯罪的功能。二是实现涉案企业合规的公正价值。公正价值表现为涉案企业合规的平等适用,其前提是不同地区合规标准的统一。企业犯罪的跨区域特性催生了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原因很简单,缺乏跨区域检察协作就不可能形成统一适用的合规标准。
二、实践探试: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协作模式 |
本期召集人逄政
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办理涉及办案地检察机关、协作地检察机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以及管委会组建的负责合规考察的第三方组织。实践中应如何厘清各方权责,确保合规流程有序衔接,保障合规计划落地见效、评估考察及结果运用的客观、公平与公正?
徐悦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检察官
我先简要介绍秀洲区检察院协助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案件,这起案件也入选了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在嘉兴市检察院和秀洲区委的支持下,秀洲区检察院先期即已经牵头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等15家单位,出台了《关于共同推进企业合规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试行)》,形成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雏形。2021年4月,依托于长三角检察协作工作机制,浦东新区检察院就其办理的嘉兴某公司(住所地为秀洲区)假冒注册商标案向我院申请协助合规考察,并为社会调查工作精心绘制了涉及企业各方面调查内容的“施工图”。接到申请后,我院充分发挥本地检察机关优势,通过职能部门协调会+企业实地走访座谈+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多部门资料联调的调查方式,用了一周左右的时间,按照“施工图”,全面、高效地完成了协助社会调查报告,并向嘉兴市检察院和浦东新区检察院反馈。后续办案中,我们先期会同工商联、市场监管局、司法局、科技局等单位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就个案成立第三方监督考察小组,由工商联牵头对涉案单位和个人进行合规考察。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司法局、人大办、政协办指派专门人员作为第三方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具体开展监督考察评估工作。正式启动合规考察后,我院在合规考察过程中坚持全流程监督,同时尽力在办案地检察机关、涉案企业、第三方组织之间搭建起桥梁。
任志伟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正如徐检察官所介绍的,涉案企业合规办案流程包括:受理审查-社会调查-第三方组织监督考察-公开听证-处理结果,其中社会调查和第三方组织监督考察是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模式探索中涉及的两个重点环节。实践中围绕这两个环节存在三个问题亟需解决:即社会调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以及各方权责划分问题。第一,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启动的前置性程序,发挥着过滤筛查作用。在跨区域合规中,比较可行的模式是:一是在委托异地调查过程中,办案地检察机关作为办案主体,围绕涉案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书面的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的、调查事项、调查方式及调查重点;二是社会调查完成后,由协作地检察机关收集转交相关调查资料,办案地检察机关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并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第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启动。在异地提请启动第三方机制上,存在采取检察院间委托、管委会之间委托等多种方式。在浦东新区检察院与秀洲区检察院协作办理的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我们是通过检察机关进行委托。而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涉案企业、人员的居住地与案件办理地不一致的,案件办理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涉案企业、人员居住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或者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协助开展监督评估。管委会委托模式在实务当中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的配套机制并未在各个地方完全建立起来,相互委托存在困难。涉案企业合规工作需要检察机关发挥一定程度的主导作用,并且在第三方监督考察过程中实时跟进。由检察机关相互委托,引入协作地检察机关共同监督,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降低监督考察流于形式或者权力滥用等风险。因此,在协作地第三方管委会的配套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个人认为通过检察机关进行委托更具有优势。第三,各方权责问题。第三方组织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流程选任后,独立行使监督考察权力,检察机关不宜直接参与监督考察。但由于第三方监督考察的结果是处理案件的参考依据,所以检察机关为了在监督考察的过程中对流程起到引导的作用,可以对监督考察的重点和要求与第三方组织进行及时必要的沟通。就办案地、协作地检察机关的关系而言,办案地检察机关作为委托方,是案件办理的主体,应当对合规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负责。而受托方则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及协助。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两位检察官结合案件介绍了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流程,案件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办案地、协作地检察机关的合作。其实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也有好几种路径,这和涉案企业合规中监督评估模式选择有关。最高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前的试点实践中存在三种监督评估模式:由检察机关监督评估;由行政监管机关评估;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指导意见》认可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即成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立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管委会在接受委托后从中抽取人选组成第三方组织进行合规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反馈检察机关。这种模式优点在客观中立,但保障其高效运作需要很多条件。在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需要更多配套保障。因此,特别需要发挥办案地、协作地两地检察机关在内的各方作用。
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模式下,异地监督评估大致有三种路径:一是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立第三方组织至协作地开展监督评估;二是办案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委托协作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开展监督评估;三是可以通过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及其所属或者主管的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的异地协作机制。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首先在于社会调查。无论何种路径,在启动前需要开展社会调查,办案地检察机关认为需要对开展异地社会调查的,可以请求协作地检察机关协助开展,然后结合协作地提供的社会调查材料,判断是否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其次在于第三方机制运作。无论是办案地第三方组织还是协作地第三方组织开展监督评估,甚至管委会成员单位之间异地协作,办案地检察机关作为办案机关,都要主动、积极参与。对于协作地检察机关来说,一种情况作为协作地管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相关帮助,另一种情况是在协作地管委会缺位时,按照司法协作要求予以配合,比如协助开展跨区域听证会。再次在于合规事项落实。比如针对涉案企业或者行业存在的制度漏洞,办案地与协作地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制发检察建议。
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学科召集人、教授
我补充一点。探索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模式,实践中还应当重视防范与化解合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模式中,社会调查和监督评估无疑是两个最重要的环节。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社会调查与监督评估的时候,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社会调查和监督评估中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寻租风险。
三、制度展望: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未来发展 |
本期召集人逄政
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涉案企业合规要着眼长效,理想状态是通过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机制架构,实现跨区域协作的多赢共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从实践情况来看,请各位专家谈谈未来开展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制度架构?
徐悦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检察官
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对区域内检察机关整体工作协作搭建了框架。我觉得未来可以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的专项办法,从而在制度层面实现对实务部门的供给。专项办法的具体内容上:一是可以明确由办案地对企业是否适合涉案企业合规进行把关;二是可以明确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的具体办案流程;三是对社会调查启动、委托、监督考察、听证验收等细节方面的不同做法进行统一。当然在制度构建的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在实务操作层面形成顺畅的合规协助流转通道,以便于提升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协同效率。
汪明亮
复旦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学科召集人、教授
我认为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政治站位很重要。检察机关适用刑事法律既要追求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既实现了刑法的打击功能,同时又给企业以出路,有利于实现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是实现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从实践反映的问题来看,未来开展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还需要考虑小微涉案企业合规的成本。对于小微企业,合规的程序设计应该简单一些,尽可能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如果对涉案小微企业的合规程序设计过于复杂,过高的成本反而容易使该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对于案情简单的跨区域涉案小微企业,建议在能够适用相对不起诉规定情形下,就不要刻意去适用合规制度。
任志伟
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我从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衔接的角度谈一点看法。《指导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如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向企业所在地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目前,行政监管部门对于经过刑事合规考察后是否可以进行宽缓处理规定不详,但如果行政处罚过重则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初衷背道而驰。在有些国家,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可同时开展,在刑事合规的时候吸纳行政机关参与,共同指导涉案企业合规并提出行政监管要求。如果企业经过合规监管且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则可以根据监管结果直接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所以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衔接是我们推动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设计未来需要着眼的问题。
陈超然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从制度层面来看,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应当形成“四个协同”,即区域治理主体协同、司法办案机制协同、合规风险防控协同和跨域规则体系协同。应该说《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已从检察工作的整体层面对协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并按照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规定了区域检察协作的具体分工。现阶段,我们也在着力推进《长三角区域涉案企业合规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内容上不仅涉及司法办案机制,还包括了行刑衔接等重点问题。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存在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企业仍然要面对巨额罚金的问题,这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初始阶段就关注、推动行刑衔接。我个人比较关注跨域规则体系的协同,这是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构建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应当以“标准”为中心,提炼专项合规标准,与合规计划双向促进,深入分析合规计划要点,总结形成类型化的合规审查标准,以切实指导后续工作的开展。
本期召集人逄政
浦东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行刑衔接的问题,我注意到浙江省进行了尝试,即企业进行合规后,检察机关可以检察意见的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要做减轻处罚依据为何不无疑问。其实我一直在倡导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并轨,如果能够实现,我觉得很多问题都能解决。好的,感谢各位嘉宾的发言。通过本次的沙龙研讨活动,我们对跨区域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基础和意义进行了分析,探讨可行的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模式,并对未来发展路径进行了展望,获益匪浅。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本次沙龙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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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涉案企业异地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关键词】
企业合规异地监督考察长三角协作检察一体化
【要旨】
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联合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化推动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异地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月,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以生产智能家居电器为主,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约定由J公司为T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后因试产样品未达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挽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560万余元。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700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犯罪嫌疑单位J公司、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开展合规试点。浦东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J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但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尤其对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权等民事侵权及刑事犯罪认识淡薄,在合同审核、财务审批、采购销售等环节均存在管理不善问题。鉴于J公司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赔偿了T公司的损失,且该公司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考虑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有必要启动跨区域合规考察。
二是三级联动,开启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绿色通道”。2021年4月,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明确委托事项及各方职责,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由秀洲区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律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技局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涉案企业同步开展监督考察。
三是有的放矢,确保合规计划“治标更治本”。浦东新区检察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善情况,向J公司制发《合规风险告知书》,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及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引导J公司作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政策性和程序性规定,从责任分配、培训方案到奖惩制度,确保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督促企业对合规计划涉及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等主题进行分解,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J公司制定了包括制定合规章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政策体系、打造合规程序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方面的递进式合规计划,并严格按照时间表扎实推进。
四是找准定位,动态衔接实现异地监管“客观有效”。监督考察期间,第三方组织通过问询谈话、走访调查,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帮助企业梳理合规、风控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专项整改措施。根据第三方组织建议,J公司成立合规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公司章程,强化管理职责,先后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多项合规专项制度,设立合规专岗,实行管理、销售分离,建立合规举报途径,连续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及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培训,外聘合规专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全面体检,并且每半个月提交一次阶段性书面报告。第三方组织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走访、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合规阶段性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为确保异地合规监管的有效性,制作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度,对第三方组织成员组成、合规计划执行、企业定期书面报告、申诉控告处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五是充分评估,确保监督考察及处理结果“公平公正”。考察期限届满,第三方组织评估认为,经过合规管理,J公司提升合规意识,完善组织架构,设立合规专岗,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制度指引,强化流程管理,健全风控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完成了从合规组织体系建立到合规政策制定,从合规程序完善到合规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整改,评定J公司合规整改合格。浦东新区检察院联合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评议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充分论证。2021年9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异地检察机关代表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参与听证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企业及个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1. 积极探索,为企业合规异地适用第三方机制开拓实践思路。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上海、浙江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通过个案办理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工作机制,确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合力破解异地社会调查、监督考察、行刑衔接等难题,降低司法办案成本,提升办案质效,为推动区域行业现代化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2. 有序推进,切实防止社会调查“一托了之”。本案中,检察机关采取层层递进的工作方式,确保社会调查重点明确、调查结果全面客观。一是事前细化调查提纲。重点围绕涉案企业社会贡献度、企业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等开展协助调查,一并考察企业家的一贯表现,确保社会调查结果全面客观。二是事中加强沟通协调。浦东新区检察院多次赴浙江会商,就调查方式、调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达成共识,形成办案合力。秀洲区检察院协调区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科技、工商联及行业协会,对涉案公司及个人开展全面调查。三是事后进行专项研讨。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全部协查材料,研究认为涉案企业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并层报上级机关审核备案。
3. 完善机制,提升监督评估实际效果。本案中,秀洲区检察院联合当地13个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构建企业合规“双组六机制”工作模式。“双组”,即检察机关牵头成立“合规监管考察组”和“合规指导组”两个工作组;“六机制”,即联席会议、合规培育、提前介入、会商通报、指导帮扶、审查监管等六个协作机制。合规考察中,由合规监管考察组和合规指导组共同研究形成专业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提高监管考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标本兼治,有效防治企业违法犯罪。从司法实践看,涉企经济犯罪成因复杂,许多涉及经济社会系统性、深层次矛盾问题,单靠刑事法律的“孤军作战”,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本案中,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推动源头治理为着力点,针对办案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开展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发展,对于完善制度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合规系列回顾
◆75号咖啡 | 曲为之防,检为之治——刑事合规检察监督的现实可能与路径探索 (上):理论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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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整理:浦东新区检察院 王晓伟
嘉定区检察院 曹俊梅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R29aZqm8tbkfWATQg4u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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