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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智能化流程监控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发布时间:2022-08-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依托平台 □整合资源 □强化意识 □细化标准

  以智能化流程监控提升检察办案质效

  流程监控是对办案流程所设置的外部监控体系,是加强办案流程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机制创新。通过对不同办案环节设置相应监控过滤条件进行动态监测,在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从流程监控中发现不符合办案规程的案件,由流程监控者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实时警示信息,提醒案件承办人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纠错,从而实现对办案中可能出现的程序性问题和瑕疵的前置化预防。

  当前,检察机关的流程监控智能化程度仍有待提高,主要通过人工筛查方式发现案卡填录、案件程序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该方式高度依赖流程监控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流程监控实操能力,耗费流程监控员大量精力,且可监控的覆盖面也较单一,难以充分发挥案件流程监控的办案监管功能。笔者建议,应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件管理大数据智能辅助应用平台等,构建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从而掌握检察办案环节的全部案件信息,实现对办案程序和实体的双重监管。

  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思路

  结合近几年流程监控工作经验,笔者认为,可从五方面对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进行构建。

  设置案卡与办案实际的关联关系。由于目前检察办案报表的数据主要是通过统计子系统从每一个案件对应的案卡中采集,而案卡的数据是由办案人员通过人工填报的方式手动录入,这就可能出现案卡数据和实际办案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在智能化流程监控设计思路上,首先须解决案卡数据与办案流程、办案实际情况对应关系的监控问题。案件办理的每个流程节点都有相应的文书,文书是办案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可从办案文书入手,在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设计中专门设立文书与案卡的对应关系,自动识别案卡数据的真实性。一是可设置文书与案卡一一对应的逻辑关系。比如,承办人填写了案卡却未入卷相关文书,则无法进入下一个节点。如对于系统识别到有指定侦查(调查)管辖文书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五日内仍未生成协商指定管辖相应法律文书的,流程监控自动向承办人发出提示。二是构建线下文书识别功能,如承办人上传法院刑事判决书后,可自动识别判处罪名和刑罚,对案卡填录信息与系统自动识别不一致的,自动发出流程监控提示,要求承办人进行纠正,从而避免报表数据造假。对于回退节点、撤回入卷修改文书的,由系统将情况推送给案管部门进行实质核实,若有问题可由流程监控负责人员进行提示。

  设置案卡与期限的对应关系。将案卡与诉讼期限预警关联,如填写起诉日期、出庭公诉日期等后,若未在法定期限内上传文书、填写审判日期等案卡,系统自动监控发出预警,告知承办人应当及时上传文书。同样,可增加对回复期限案卡的监控,在承办人发出如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文书后,填写发出日期、回复期限,若到期未填写回复案卡、未上传相关文书,则后台可自动监控,提示承办人与相关部门联系,督促回复。

  监控后台案卡修改情况。参考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在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中设置案卡信息导出功能,由案管部门后台工作人员或技术部门人员导出案卡信息并存档,若统计报表出现表内外数值不一致时,可查询当天、当月案卡填录信息,反查出事后补填的具体案件,通过流程监控方式进行提醒,避免事后补填,无法排查原因。对于已被后台锁定的报表信息,确因错填、漏填等情况需要修改案卡数据的,流程监控系统应设置提示和修改准许功能,在承办人修改案卡时,流程监控系统自动发出警示,所修改的信息经案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修改条件后方可修改,防止业务部门为追求考核数据而人为操作案卡数据造假。

  建立相应考核对比机制。以湖北省检察机关为例,设有业务决策分析系统,各地案管部门可以查询每日考核情况。为防止业务数据作假,可对比报表开放前后该院每月考核总体情况变化。案管部门可导出当月报表,对比具体考核指标变化情况,人工审核变化原因,若差距过大,可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要求具体案件承办检察官说明原因。

  设置流程监控强制报告制度。将流程监控案件与院领导账号关联,设置“在办案件流程监控”模块,一旦案管部门发出流程监控,院领导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即可在该模块查看监控情况,包括具体问题、发出时间、反馈时间、整改情况等,对于超期未反馈的,将在系统界面打开时强制弹出。

  基于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加强监控措施

  依托智能化平台,规范开展流程监控。设计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的初衷是进一步加强流程监控工作,提升流程监控质效,促进规范、高效办理案件。因此,在案件管理中,可围绕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的设计,打造全新的智能化案件管理综合体系。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进一步升级完善流程监控子系统,对办案流程进行规范设计,对重要环节实现节点控制,实现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更准确的检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有效保证严格司法,建立智能为主、人工为辅的监控格局,推动流程监控工作迭代更新。

  整合办案大数据资源,提高针对性与有效性。目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依托的数据平台主要为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后续可打通政法单位通道,联合政法协同平台、公安警综系统、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等,整合诉讼全过程资源,获取更加广泛、全面、客观的案件数据,以期获得更高效、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流程监控依据,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可通过从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获取的法院裁判数据,反查某一案件裁判情况关联案卡填报的情况是否准确,如果不一致,则发出监控提示督促纠正。

  重视人才培养,强化监管意识。智能化流程监控系统无法一劳永逸,对于智能化无法解决的问题,仍须依赖人工巡查方式判断、发现问题。必须加强流程监控相关人才选拔和培育,如以地市州为单位,挑选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流程监控相关技能培训,定期针对诉讼权利保障、认罪认罚等问题开展流程监控专项行动,以业务带动监督意识,以效果树立监控权威。

  细化监控标准,建立惩戒措施。建议最高检发布除刑事检察以外的其他检察业务指引,并明确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上报检察长三种方式的具体情形,以便基层更好操作。另外,为防止案管部门流程监控“发而不回、发而迟回”问题的出现,各院可自行研究惩戒措施,如每月将流程监控回复情况报本院检务督察部和上级院案管部门、检务督察部,若情节恶劣,可由检务督察部进行谈话提醒,记录在案并进行通报。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广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挂职);广水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22_5730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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