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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检察院出台指导意见 强化保障刑事诉讼受害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通辽市检察院持续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步助推信访矛盾化解,对因不捕不诉造成受害人申诉信访的案件开展责任倒查反查,强化诉源治理。通过倒查反查发现,存在对受害人参与权、知情权、诉求权、意见建议权、控告权、表达权等,重视程度不够、保障不充分、落实不全面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践行检察机关为民司法,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服务大局,防范化解社会风险,该院制定出台《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保障刑事诉讼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重视被害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充分保障受害人知情权参与权、努力为受害人提供诉讼便利、与诉讼代理人共同促进和谐司法、切实做好矛盾化解、畅通渠道力促案结事了、完善对不捕不诉申诉案件考评考核机制等七个方面强化对刑事诉讼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各承办部门、承办检察官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全程参与、全程知情、全程监督。在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过程中和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注意听取受害人意见建议,对拟不批捕、拟不起诉的案件,要履行告知义务,认真听取受害人意见建议。推进受害人律师代理制度,明确告知受害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积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应当充分保障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坚持秉承理性、平和、善意、谦抑理念,认真做好受害人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以“如我在诉”的境界,情真意切的打开受害人“心结”和“法结”,千方百计为受害人解决生活等实际困难,让受害人感受到检察办案温度。

  

  通辽市检察院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全区检察机关首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受害人合法权益平等保护的相关规定,其中关于推进受害人律师代理制度、保障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在拟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要充分尊重受害人意见建议和为受害人解决生活等实际困难等规定,为从源头上减少被害人信访申诉奠定了基础,有利于被害人理解和尊重检察机关决定,树立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助推诉源治理。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208/t20220812_37963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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