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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霍州:依法办理两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05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条诱惑的信息、一个陌生的电话、一次莫名的好奇、一段别样的旅程......”这些看似无足轻重的事情,却让6人成了犯罪嫌疑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22年5月至6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受理了2起偷越国(边)境案件。涉案的6名嫌疑人在案发前均收到来历不明的手机短信,内容称可以帮忙出境参与赌博,获取高额回报。在好奇心和巨大利益的驱使下,几人便拨通了短信里留下的电话。根据电话那头的指引,该6人先后乘坐飞机、私家车到达国(边)境附近,最后在不法分子带领下使用游艇或徒步进入他国境内。异域风情、高级酒店、新奇赌场……这些异样的体验让几人“欲罢不能”,在回国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几度偷越出境。

  “偷越国(边)境是严重破坏国(边)境管理的犯罪,虽然你们的本意只是玩一玩,但你们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听完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后,该6人终于认清了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要遵纪守法,今后绝不会将出入境当做“儿戏”。2022年7月,上述案件已由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对以上6人作出有期徒刑6-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事处罚。

  为加强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挤压此类犯罪的滋生蔓延空间,切实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对涉及偷越国(边)境犯罪的适用情形、行为方式、入罪情形,以及相关犯罪所涉的“人数”“次数”计算方式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执法司法尺度,确保了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国之边境,岂能随意出入!莫要将出境当“儿戏”,否则必受法律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8/t20220803_37860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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