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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管住手,别乱丢!高空抛物指定“刑”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7月26日上午

  弥勒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张某某高空抛物案

  在弥勒市弥阳街道福地社区

  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住在三楼,距离地面8米多,楼底为人车通道。张某某酒后不顾劝阻将电磁炉、电饭煲、菜刀从厨房窗户抛掷到一楼,三件物品坠落冲击力大,足以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其行为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检察官对张某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张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行为发生。

  长期以来

  高空抛物被喻为城市上空的“痛”

  看起来很轻的物体

  从高空坠下也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性

  轻则让人受惊吓

  重则危及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208/t20220801_3779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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