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 为共享电动自行车加上“安全锁” 护航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7月27日
红河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联合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
开展治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监督工作
助力消除安全隐患
预防未成年人发生道路安全事故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出现
给红河县群众带来了生活上的便利
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现象
屡见不鲜
加之暑期来临
青少年脱离了校园监管
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安全隐患
当天
红河县检察院检察人员
相继走访县交警大队、县市管局
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了解未成年人
违规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情况
及各部门采取的相应措施
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及时治理
未成年人违规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此外
该院检察人员
到红河县两家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
查看企业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模式
及企业管理制度
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及时从运营商层面消除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检察官提醒
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较弱,遇到事故时,很难在瞬间做出应对措施,且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普遍较弱,对交通规则没有全面的认知,不戴头盔、违规载人等存在很大隐患。
未满法定年龄严禁骑行电动自行车,家长们一定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12周岁以下严禁骑车上路,同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培养孩子的外出安全知识,避免意外和事故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208/t20220801_377901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悟延安精神 为人民服务24-11-28
-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24-11-28
- 联动履职 共同守护河畅民...24-11-28
- 利剑护蕾|检察官“跨界”...24-11-28
- 检察日报:守好“钱袋子”...24-11-28
- 检察日报:以立案监督为抓...24-11-28
- 四川省检察院成功举办第二...24-11-28
-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昌都市...24-11-28
- 天水:召开“检护民生”专...2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