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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它们也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今年上半年,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多起非法狩猎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主要为案发地附近的村民,很多人并不知道常见的野生林蛙、雉鸡也是保护动物,而他们猎捕野生动物的目的多数是为了品尝野味。

  

  

  

  活动中,检察干警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在林蛙迁移路线上树立告示牌。同时,结合办理的非法狩猎案件和常见的非法狩猎行为,用贴近生活、浅显易懂的语言,为现场村民释法说理,告诫广大村民林蛙、雉鸡等虽然是常见动物,但它们都属于吉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

  

  

  

  “通过你们的讲解,我才知道这林蛙和野鸡还是保护动物,我回去也告诉一下家里人。”一位群众说。

  

  

  检察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蛙、雉鸡等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请广大群众千万谨记,不要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法律延伸

  2022年4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减少非法狩猎案件发生,切实保障村民人身财产安全,近日,该院第一检察部干警携手江密峰派出所民警,深入多个村镇开展严禁非法狩猎普法宣传。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208/t20220802_3783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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