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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实现精准打击,守护“养老钱”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辽宁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于2013年8月由金某甲(2021年7月12日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发起成立,2016年12月又收购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公司成立后,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张某2016年6月入职商贸公司后,负责公司门店铺设及发展经营。2016年下半年,张某伙同陈某在山东省阳谷县先后成立一店、二店,招聘陈某、刘某等人为员工,以“消费养老”名义承诺高额返利引诱老年人注册购买1280元至2.56万元不等的会员卡,非法吸收122名老年人存款1028万余元,造成损失552万余元。2017年12月,因商贸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返利,张某又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委派崔某为店长,引诱原商贸公司会员继续投资,非法吸收61名老年人存款86万余元,造成损失52万余元。

  张某、陈某、刘某等7名被告人参与吸收的存款均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按照公司要求转入公司账户及金某甲、金某乙等相关责任人的银行账户。7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共退赃25万元。

  2020年6月12日,阳谷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陈某、刘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罚金。

  【检察履职】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18年7月17日,阳谷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阳谷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向公安机关发出《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发布公告,告知尚未报案的集资参与人及时报案,对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调取分析,为以后准确打击做好基础。

  能动履职,追捕漏犯。阳谷县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公司财务人员金某乙涉嫌共同犯罪,遂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金某乙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对金某乙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网上追逃。今年5月,金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准确定性,提起公诉。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以张某、陈某等7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阳谷县检察院从犯罪嫌疑人主观目的、赃款去向等方面自行补充收集相关证据。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各犯罪嫌疑人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部转到商贸公司、投资公司的账户,公司支付给他们工资和提成作为报酬,且报酬没有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能证明他们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019年6月10日,阳谷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等7人提起公诉。

  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2020年9月4日,阳谷县检察院针对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的被告人依托个体工商户从事吸收老年人存款的问题,向当地金融服务等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监管,对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违法经营进行专项整治。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和落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持续发力,追赃挽损。审判过程中,该院与法院密切配合,督促引导各被告人积极退赃25万元。案件判决生效后,该院与公安机关、法院持续追赃挽损。公安机关发现投资公司及金某甲的账户资金被其他法院执行退赔后,尚有部分余款。该院认为因上述账户中涵盖了本地非法吸收的存款,属于涉案财物,所以本案事实、证据在一审裁判生效后发生了变化。为了纠正这一问题,同时使扣押款项退赔到投资人手中,2020年11月4日,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20年12月3日,法院采纳检察院的建议,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12月24日作出判决,维持各被告人刑事部分判决情况,同时判决公安机关冻结的执行过付余款200万元按比例返还122名集资参与人。目前,资产处置工作已进行完毕。

  【典型意义】

  第一,注重审查非法集资款的实际去向及行为人获利合理性,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两种典型的集资类犯罪,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共同点,但二者量刑相差很大。一是实施的客观手段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无需这一要件;二是对于集资款的主观心态不同,集资诈骗罪要求对集资款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无此要求。办理这类案件中,如遇主犯潜逃、无法取得其有效供述的情况,应全面重点审查涉案账户流水,确定集资款项的实际去向,同时结合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确定其获取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判断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从而对在案非法集资行为人进行准确定性。

  第二,注重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做好追赃挽损工作。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案施策,灵活运用强制措施,结合诉讼进度,把追赃挽损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促使非法集资行为人积极退赃。同时,根据新事实、新情况,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加强协作配合,启动再审程序,多渠道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将案件办理的成效惠及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第三,加强监督、能动履职,做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全链条打击。涉及养老诈骗的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应结合共同犯罪中集资参与人的犯罪地位,对主从犯、自首、犯罪数额进行准确的认定、结合违法所得的退赔等情况进行量刑,做到精准打击、不枉不纵。对于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果断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追诉,实现全链条打击。

  第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强化市场监管,进行法治宣传做到“防范为主”。检察机关对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和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同时联合相关部门走上街头、走进社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常见的养老诈骗类型,提醒老年人提升防骗意识,守护“养老钱”。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02_569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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