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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数字变革推动强制报告制度深化适用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0年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为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规范依据。2021年6月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该制度,将这一实践探索成果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在此背景下,浙江省衢州市检察机关依托“浙检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探索构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监督场景,在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及时发现、流转、综合救助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强制报告方式变革,实现从人工报告到自动预警的转变。现阶段,未成年人被性侵、家暴、故意伤害以及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案件报案率、发现率低等问题仍客观存在,强制报告制度知晓度低、义务人主动报告意识不强是导致涉未成年人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主要症结。衢州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监督“利器”,横跨10余个司法、行政部门相关平台,汇聚未成年人异常诊疗信息、住宿信息、治安处罚信息等15项数据,在“浙检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平台上通过设置不同数据碰撞比对规则,实现线索自动触发报告、分级预警,以数字化替代人工报告方式,大批量获取线索信息,提高发现、处置能力并落实监督,集聚保护合力,共同把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前哨。

  强制报告领域延伸,实现从救济型情形到预防型情形的转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强制报告适用情形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这种设定与《意见》所规定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九类情况相比,范围更广,涵盖了身体和心理全领域,体现了强制报告保护全面性与预防性的功能属性,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针对前述不同适用情形,将强制报告的范围从救济型的不法侵害延伸至侵害未成年人姓名权、生存权等预防型领域。在报告领域扩宽的同时,形成了以卫生健康部门涉未成年人数据为主要来源的“1+N”式数据聚合及相应的预警规则。

  一是常见救济型强制报告情形。未成年人受到严重违法犯罪侵害后,一般都会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留下就医诊疗数据,《意见》规定的九种情形中,“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等五种情形能够通过医疗机构的诊疗数据反映出来。因此,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发现或未积极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如能掌握医疗机构的未成年人诊疗数据,通过设置相应关键词筛选,就可实时获取未成年人诊疗数据,发现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流产、分娩等就诊记录,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实现大部分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的自动预警。

  二是预防型强制报告情形。除未成年人异常诊疗数据外,卫生健康部门还有托育机构备案、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健康证、保育员资格认定等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密切相关的数据。可通过调取此类数据比对发现托育机构存在未备案即经营情形,并协同卫健、教育、公安等部门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对托育机构备案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确保年幼未成年人受到全面保护。此外,还可通过调取未成年人就学信息与旅店住宿记录、行政违法处罚记录等进行数据碰撞,比对出疑似辍学未成年人、“黑户”未成年人线索,依托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及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姓名权等。

  强制报告自动预警的风险防范,实现创新与规范并重。我国法律规定,处理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报告应用场景建设中,个人信息保护是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需建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共享在内的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设置相应审批程序,保障合法、合规处理数据。如经过筛选预警的可疑线索应经过“脱敏”处置,其输出的仅是与违法犯罪相关的要素,如年龄、性别、就诊情况等关键内容。针对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相关承办人经过授权之后,才能查看该线索指向的人员姓名等个人信息,并依法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应依法追责处理。

  笔者认为,今后应在解决好线索数据池的基础上,不断升级数字化场景应用,完善“线索碰撞(接收)—分级归类—线索流转—干预保护—处置反馈—检察监督—纪检监察”的闭环监督功能。依托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实现针对托育机构、学龄前幼儿园管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入职查询、特殊未成年人监护等的实时监督预警,以此强化对婴幼儿、困境未成年人、特殊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03_5697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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