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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听证程序机制促进办案质量提升

发布时间:2022-08-0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完善听证程序机制促进办案质量提升

  □强化流程机制 □强化必要性审查 □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检察听证工作是检察机关坚持走群众路线,听民意、解民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一项积极探索。在检察听证活动中,检察机关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办案理念,以实实在在的担当作为,将每一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办到其心窝里,让其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温度,真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作为司法办案审查程序优化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也确实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当务之急是将真正需要听证的案件导入程序,实现“应听证尽听证”,同时辅以相关制度流程优化,不断推进检察听证的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听证流程机制建设,完善听证配套机制,以充分发挥检察听证促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的应有作用。

  一是强化检察听证流程机制。在检察听证现有机制基础上,完善听证导入审核程序,提升听证案件质效。对于拟听证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填写《听证导入审核表》,分别由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签批。对于办案人员将案情简单、不存在争议且矛盾已经化解的案件;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及拟作不起诉决定均无意见的案件导入听证程序的,纳入负面评价清单,以制度倒逼听证案件办理质量提升。

  二是强化听证必要性审查与准备程序。检察听证工作开展中有的存在对准备工作重视不够问题,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强化对听证会必要性的审查。目前检察听证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办理需要召开听证会而依职权主动启动,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听证会启动方式;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听证,检察机关经合理审查后认为确需听证而召开。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检察机关都应始终严格把关,确保案件听证审查的必要性,避免陷入凡当事人申请必听证的误区。其次,完善听证会前期准备。在确定听证会召开日期后,承办检察官应当提前告知听证员及当事人何时何地参加听证会,为其留有充足的准备时间,最大化保障听证会按期、高效召开。同时,合理确定听证会公告时间,加大宣传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的重大疑难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吸引社会公众旁听,切实发挥听证会的法治课堂功能。此外,要发挥律师参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承办检察官在召开听证会前坚持“应援助、尽援助”的原则,对于那些不知道委托或因自身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并主动强化与当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的沟通协调,为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提供帮助,最大化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听证配套机制建设。作为参与检察听证的重要主体,听证员除了能够帮助检察官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还可以帮助检察机关强化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故需规范听证员的选任机制及工作程序。

  其一,完善听证员选任机制。建立多类别听证员人才库,分门别类进行细化,可以依据人员专业不同及自身优势,具体划分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别。同时,吸取案件办理中解决专业问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储备人才,如医学鉴定、会计审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建立分类管理听证员人才库,并向相关人员颁发聘用证书,增加适格听证人员储备。针对具体案件特点,区分听证重点侧重于事实认定抑或法律适用,分别邀请具有丰富社会阅历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听证员参与,从而形成听证员独立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局面。同时,加大配套保障机制建设,规范邀请程序。承办检察官提前分析评判本次听证会对听证员的专业需求,以需求为导向,针对性地制定邀请方案。具体而言:首先制定统一的听证员需求单,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填录,然后交由联络部门依据需求在听证员人才库相应类别里随机筛选,最后征求案件当事人意见。如无意见,则直接邀请相关人员;如有意见,待重新随机筛选后,再次征求案件当事人意见。最后,要不断完善听证员听证补助机制、不适格听证员退出机制等,增强听证员工作荣誉感和积极性。

  其二,完善听证员事先审阅案件机制。检察机关在召开听证会前应同听证员开展良性互动,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其介绍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为其留足时间做好听证准备。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承办检察官在向听证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时要做到中立客观,防止因个人先入为主的原因对听证员就事实认知产生倾向性影响。其次,听证员查阅案件材料的权限范围。通常而言,为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事实,应当允许听证员查阅相关案卷材料,但对于那些出于保密考虑,司法实践中不能将案件所有证据对听证员予以展示,通行做法是由办案人员向其介绍案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听证意见的中立性,故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听证员事先查阅案件机制并完善案件证据对听证员的适度开示制度。

  其三,统一规范设置检察听证室。各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听证专项经费保障,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听证室设置规范》《检察机关听证室建设技术指引》等规定,在遵循因地制宜、厉行节约、适用可行等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办公用房和原有可用设施,统一规范设置检察听证室,为检察听证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设施保障。

  司法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检察听证作为一项逐步发展完善的制度,不仅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更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随着全民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案件进入司法领域,提高办案质量,有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03_5697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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