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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这五年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17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五年来,海北州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紧盯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扎实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英雄烈士保护等法定领域案件实现了全覆盖,积极探索“等外”领域,所办理的多起案件入选青海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

  

  2018年5月,门源县检察院多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全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共计932900.68元,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2018年9月,祁连县检察院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砍伐重点保护树木小叶杨,向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单位建立古树保护责任制并登记挂牌,该案入选2019年青海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

  2019年5月,海北州检察院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门源祁连山铜矿堆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海北州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10月29日,海北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海北州人大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充分肯定了全州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取得的成绩,2020年2月19日,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向海北州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落实海北州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2021年6月,海北州检察院会同海北州生态环境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牧科技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签署《加强检政协作推进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海北段)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及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与修复协调配合机制》,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保卫战”,共同推进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海北段及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系统保护。

  2021年7月,省州县三级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普氏原羚设立“生命保障通道”,这是全省首个单一物种安全保护通道。该案入选2021年青海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26日,海北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这是海北州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形式加强和支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2021年12月,由刚察县检察院办理两起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共计承担修复青海湖生态环境费用175050.4元。2022年6月,检法联合将两起案件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购买的156295尾鱼苗在湟鱼家园沙柳河畔进行了增殖放流,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从而进一步保护青海湖流域“水-鸟-鱼-草地”生态链和生物多样性,助力青海湖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2022年3月,海北州检察机关开展了以“检察蓝”守护“英烈红”、助力“生态绿”为主题的红色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工作。共摸排各类线索14条,审查立案12件,发出检察建议4件,发出提醒函8份,跟进监督4件,行政机关整改完成回复结案9件。

  2022年5月,刚察县人民检察院立足重点保护区域、矿山治理、水利资源保护等区位,先后设立祁连山南麓保护站、青海湖北岸保护站、普氏原羚保护站、青海湖裸鲤保护站4个专门公益诉讼保护站,形成“山-湖-羚-鱼-鸟”全方位保护格局。

  2022年6月,海北州检察院驻青海湖北岸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室成立,基于肩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共同职责,海北州人民检察院、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签署《青海湖北岸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协作协议》,致力于青海湖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凝聚保护工作合力,共同筑牢青海湖北岸生态屏障,服务和保障青海湖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红色资源保护类

  

  2021年7月,海北州检察院成立州县两级一体化联合办案组,对辖区28个革命纪念馆、烈士陵园、党性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进行为期一周的摸排调查,共排查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22件,立案12件。为拓展公益诉讼线索摸排渠道、切实保护红色资源探索打造海北“红色资源保护”亮点品牌奠定基础。

  2021年9月,祁连县检察院通过召开案件讨论会+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专项活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修缮烈士纪念设施及周边环境。

  2022年1月,海晏县检察院在原221厂火电厂旧址设立“公益诉讼红色文物保护联系点”,为常态化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2年4月,海晏县检察院开展“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文物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整改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切实保护国家文物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类

  

  2018年11月,刚察县检察院办理的县城部分餐饮商户网上经营平台登记备案、经营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召开专题部署会、约谈网络订餐平台负责人、集中开展线上线下核查处置、对网络餐饮平台进行全面整改等方式,推进第三方平台制度化建设和及时登记报备,确保办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

  2020年3月,门源县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等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出公开道歉、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等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安全”。

  2021年1月,祁连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政携手,强化源头治理力。

  2021年2月,门源县检察院诉铁某某销售假药“参茸三肾丸”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获法院支持。

  市域社会治理类

  

  2020年6月,刚察县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单位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一处露天堆放垃圾点进行清除填埋处理,累计出动车辆4辆,人员10余人次,清理垃圾5吨。

  2022年1月,祁连县检察院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推动解决供热公司煤尘污染问题,确保辖区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该案入选2022年青海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3月 ,海北州检察院针对境内大多数出租车未依法安装使用计价器问题,向海北州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促进海北州巡游出租汽车依法计价收费征得州人民政府支持的函》,督促辖区出租汽车企业限期规范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目前全州487辆客运出租汽车已全部安装符合标准的GSP系统和计价器,达到了办理一件,带动全省的效果。

  2022年4月,祁连县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以“实地走访+磋商”的方式召开现场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解决农田灌溉渡槽跨越公路安全隐患问题。妥善解决人民群众道路出行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头顶和脚下安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类

  

  2020年10月,刚察县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学校未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一案中,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配备了14名专业卫生指导员,健全学校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师生卫生安全。

  2021年10月,海晏县检察院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向涉案商户开出全省第一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罚单,引导商户规范经营,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驾护航。

  2022年5月,门源县检察院督促职能部门整治不合格儿童图书行政公益诉讼案,及时消除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大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类

  

  2022年5月,祁连县检察院向祁连县法院提起姚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是海北州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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