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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三)】脚手架坍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溯源治理

发布时间:2022-07-31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全省危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三)

  2022年7月26日《安徽法制报》03版

  原标题

  脚手架坍塌酿成重大安全事故

  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溯源治理

  记者 袁中锋

  “在这场事故发生之前,住建部门曾现场检查并指出脚手架等方面存在问题,但是项目负责人吕某某、瓦工班组长汪某某等人并没有足够重视和及时整改,最终酿成了大祸。”7月18日,广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洪芳在谈起自己办理的“吕某某等7人重大责任事故案”这一典型案例时,这样说道。

  1968年出生的被告人黄某某是安徽某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八九月份,黄某某决定启动公司3号、4号车间及职工活动中心建设。黄某某与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商议后决定,借用一家单位资质施工。后黄某某任命女婿吕某某担任项目负责人,而吕某某根本就没有工程建设方面的技能和履历。

  2021年7月22日,吕某某联系吊机到达现场,瓦工班组长汪某某指挥吊砖,并安排工人将砖头依次码放在外脚手架上。次日6时10分许,汪某某安排10名工人在3号车间北侧外脚手架进行墙体砌筑。6时30分许,该处脚手架突然坍塌,致正在作业的陈某某、吉某某、邓某某坠落,并被坍塌的架体及砖块掩埋。后3人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5万元。

  事发后,宣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宣城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多家单位组成的市“7·23”脚手架坍塌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纪委监委及省安全生产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经查阅资料、询问谈话、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程序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涉事脚手架公司脚手架搭建不规范、部分元件质量不达标以及瓦工班长野蛮施工。事故调查组判定,本起事故中吕某某、汪某某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及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相关人员及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21年8月13日,公安机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广德市检察院适时提前介入,提出取证重点:尽快固定现场证据,开展技术性检查、鉴定,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明确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失职失责点,夯实案件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2日,该案移送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综合审查本案中涉案人员违反安全管理的具体行为,根据各具体行为在引发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进一步确定了本案中全面负责项目施工和安全管理的吕某某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直接原因所对应的责任人汪某某、涂某某亦应当负主要责任,其他涉案人员宜认定为次要责任。针对办案中所反映的普遍性、行业性问题,广德市检察院还本着“源于案件,超越案件”的理念,向广德市住建局等单位制发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针对各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不同职责定位,分别在市场行为规范、联动防控巡查、行政执法规范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溯源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健康、财产安全。

  在本案案发后,吕某某、汪某某以及两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杨某某等7人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2022年 2月16日,广德市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吕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仙说:“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时,应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取证程序规范、取证方向准确。同时应综合审查分析证据,准确认定罪与非罪,厘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办案质效,不断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07/t20220728_3772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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