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余元又“回来”了
“执行回转款已经收到了,多亏了检察院!”7月18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剑文带领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干警来到黄梅镇盘龙山村村委会对一起执行监督案进行回访时,该村村支部书记向检察人员竖起了大拇指。
2009年6月8日,盘龙山村村委会与石某签订《盘龙山村通村公路承包合同书》,约定将该村总长度为2.9公里的路面硬化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石某施工。工程于2009年底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2017年11月24日,双方经结算,工程总价为54.6万元,除因工程质量未达标而产生的4万余元扣款外,村委会与石某之间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然而,石某认为该4万余元并非工程质量未达标而产生的扣款,而是村委会拖欠的工程款,遂于2019年10月22日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盘龙山村村委会支付拖欠的4万余元工程款。法院在盘龙山村村委会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支持了石某的诉请。判决生效后,经石某申请强制执行,黄梅县法院从盘龙山村村委会的银行账户里扣划了标的款以及相关执行费共计40250元。
2020年7月,盘龙山村村委会不服法院判决,向黄梅县法院申请再审。黄梅县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村委会遂向黄梅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接到申请后,黄梅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取证,认为该4万余元确为工程质量缺陷扣款,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为避免村委会因强制执行遭受损失,黄梅县检察院立即向黄梅县法院发函,要求其暂缓执行。
随后,黄梅县检察院向黄梅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决。石某不服再审结果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5日,黄冈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黄梅县检察院积极与该县法院沟通,建议其及时向盘龙山村村委会返还40250元执行款。今年7月,黄梅县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将40250元执行款打到了盘龙山村村委会的账上。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7/t20220727_1417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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