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判刑不知悔改再被抓 沭阳县检察官:侥幸心理存不得
7月9日22时许,“失驾”人员秦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睡着,他人报警而案发。民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秦某否认酒后驾驶并驾车逃离,被警车截停。经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经鉴定,秦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远达醉驾标准。
另查明,秦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4月14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所谓“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吸毒史、驾照过期、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
醉酒驾车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就算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需要知晓,更需要践行。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不仅自己坐牢,还可能影响到子女就业,得不偿失。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不理赔,可能面临巨额赔偿。逃避交警检查的,还会加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7/t20220726_1416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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