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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向邻家白菜地投放禁用农药?判刑!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本胜过远亲的近邻,却因积怨怀恨在心,家住慈利县某乡镇的胡某向邻居家菜地里投放禁用农药甲胺磷,最终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获刑。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0日傍晚,胡某因怀疑邻居叶某曾给自己菜地投毒,出于报复心理,趁夜色朦胧,他来到叶某家的白菜园,将事先准备好的禁用农药甲胺磷注射至白菜芯中。殊不知,胡某在注射完农药正准备离开现场时,叶某夫妇刚好干完农活收工回家,胡某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叶某对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与叶某家有积怨,胡某为报复叶某家,在其菜地里的白菜中投放禁用农药甲胺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表现: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将禁用农药甲胺磷投放至叶某家未封闭的白菜园,且胡某主观上明知该白菜可能被除叶某家以外的其他人食用,该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根据刑法的规定,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胡某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应当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不要实施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xwfb/hjsa/dazz/202207/1551851453528670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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