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说违纪】公共场合怎可上演"全武行"?
2019年12月,时任桐乡市梧桐街道一社区党委委员的骆放,在公共场所动手伤人,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3月,因违反生活纪律,骆放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骆放,曾经是桐乡市梧桐街道一社区的党委委员,是一名老社区干部了,主要负责社区居民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这么多年的老社区干部,本应该经验足、工作好,但是该社区的居民城乡医疗保险参保率却一直排名靠后。2019年12月20日,该社区党委书记罗某某对骆放提出了工作意见,对此,骆放有一套自己看法,他认为参不参保是居民自愿行为,社区层面不需要采取相关措施去提升参保率,两人为此发生了口角,骆放一气之下将相关参保资料扔在了办事柜台,扬长而去。
这口怨气,骆放始终咽不下。两天后,罗某某在社区办事大厅值班,骆放又与其因工作意见不同发生争执,并不顾现场的办事群众,直接上演“全武行”,造成罗某某颈部受伤。
2020年3月,桐乡市梧桐街道纪委给予骆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者反省
这件事情的发生主要是自我要求放松的结果,我也看到了这件事情的不良影响。如果在工作上大家都像我这样,怎么能及时把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如果在我们的集体中形成了不良风气,我们的工作质效将无从谈起。
执纪者说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认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只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不涉及党纪国法,殊不知,党员的身份决定了党员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生活纪律作出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违纪处理。骆放在工作过程当中,与上级领导有不同的意见,完全可以“公事公办”,理性温和地解决问题,但他不顾党员形象,意气用事,还在公共场合动手打人,严重影响了办事大厅的秩序,属于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生活纪律,应给予相应处分。
(嘉兴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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