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说违纪】"有借有还"就算正常交往吗?
发布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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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9年期间,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伍浦村党总支副书记叶根林违反廉洁纪律,多次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共计人民币37.9万元。此外,叶根林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0年10月,叶根林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012年至2019年,叶根林利用其负责本村村民农房建设审批、项目工程管理等职务便利,以资金周转名义向前来对接事项的村民、工程老板等借款。
虽然借款后,叶根林都会进行偿还,但他在借款的过程中既不约定借款利息,也不确定还款时间,有些借款甚至拖了五六年才归还。
7年来,叶根林向村民、工程老板等管理服务对象共计借款37.9万元,均未支付利息,在村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020年4月,区纪委区监委对叶根林立案审查,10月,区纪委区监委给予叶根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违纪者反省
我一直以为借钱是正常交往,只要不是“有借无还”就行,所以才频频向管理服务对象开口借钱。直到受到处分时才知道,只要是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哪怕“有借有还”也是违纪,作为一名老党员,我没有按照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因纪法意识淡薄而酿成苦果,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执纪者说
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虽然有归还的本意,并没有占有的故意,但是与一般的民间借贷不同,借钱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要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或引发权钱交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视相应情节给予党纪处分。
(湖州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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