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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已,他举报了自己

发布时间:2022-07-2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检察院检察官郭记华至今记得两年前受理的一起颇具戏剧性的虚假诉讼监督案。

  受案

  当事人举报自己打“假官司”

  “这里有一名举报人,要举报一起虚假诉讼的案子,您过来看看,是否符合受理标准。”2020年7月的一天下午,郭记华接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打来的电话。

  放下电话,郭记华赶忙来到接访大厅。

  “他不让我好过,他也别想活得痛快!”举报人申某眉头紧锁,坐立不安,手里还抱着厚厚的一摞材料。还没等郭记华坐下,申某就气呼呼地说。

  接着,申某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他与朋友周某合谋打“假官司”,没想到自己被周某骗了,公司也被周某霸占。“我把他当朋友,他却坑我。他霸占我的公司后,租给别人违法经营,结果公司被查封,还欠了不少债。”说起这些,申某气得直拍桌子。讲述过程中,他不停地说“咽不下这口气”“一定要讨一个说法”。

  为了要回自己的公司,申某先后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但是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申某抱着“宁可自损一千,也要伤他八百”的决心来到检察院,举报自己和别人打“假官司”。

  调查

  取证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这个案子涉及三家企业,同时存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案情十分复杂,涉嫌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接访结束后,郭记华提请分管院领导同意,立即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经研究,该院决定受理此案。鉴于案情复杂,该院同时决定成立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组办理此案。

  办案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制定了周密的调查取证方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力争尽快固定虚假诉讼有关证据。为查明三家案涉企业的关系,办案检察官先后多次到企业登记机关调取企业登记信息、股东变更情况等资料;为查明企业贷款及担保情况,他们屡次奔赴银行,调取相关公司资金往来流水等资料;为查明借款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他们多方联系,查找知情人员,共调取、形成有关证据材料近80份,案件办理取得重大进展。

  当办案检察官觉得信心满满,准备迎接“胜利的曙光”时,调查取证工作却遇到了阻力。

  “在调查核实后期,被举报人周某极不配合,不愿与我们见面。给他打电话,他也是直接挂断。”调查工作陷入困境后,办案检察官决定从周某身边的人入手寻找突破口。“在得知我们的来意后,他们极力闪躲,都声称自己不了解情况。”郭记华回忆说,有的人隐晦地向检察官表示,周某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他们即使了解情况也不敢说。就这样,虽经多番努力,但办案组对周某的调查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破局

  从调查关联案件入手

  办案组原本以为通过实地调查能够找到扎实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查实虚假诉讼,却没想到在调查后期,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还可以从哪方面着手调查?怎样才能取得周某对案件真相的陈述?办案检察官感觉“压力山大”,遂向济宁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建议从调查案涉公司的关联案件入手,寻找蛛丝马迹,看看能否有所突破。”在仔细查看案卷、听取汇报后,济宁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郑晓东提出了调查取证的新思路。

  “这个想法给了我们启发,并最终帮我们走出了‘死胡同’。”郭记华说。随后,办案组开始着手调查案涉公司的关联案件。

  在法院的配合下,办案组顺利调取到关联卷宗20余册。为了不错过关键信息,检察官对这些卷宗采用“一查—二查—再查”三级审查模式,由“书记员—承办检察官—分管院领导”分别看卷,从中查找有用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仔细审查,办案组终于发现了端倪:在一次庭审笔录中,有关于借款资金并未实际交付的记载,而这一信息对后续的调查起到了关键作用。

  “周某和申某打的是民间借贷的官司,同时,周某又承认,没实际交付资金,就相当于他变相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郭记华认为,“有了这个证据,案件的突破近在眼前。”

  真相

  耍“小聪明”签订虚假借款合同

  检察机关再次对周某展开调查。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在事实和关键证据面前,周某的思想防线崩塌,认可了全部举报事实,并将双方如何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如何打“假官司”的事实和盘托出。至此,一份虚假借款合同背后的交易浮出水面——

  申某开办了甲、乙两家公司。2014年10月,因经营需要,甲公司想向银行贷款300万元。申某找到了好朋友周某,希望由周某的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周某答应为申某提供担保,但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周某提出,申某要以其实际控制的乙公司的股权和资产作反担保。为了获得贷款,申某同意了。双方约定,如果周某因承担担保责任被法院执行,则乙公司的股权和资产就归周某所有。

  为了确保申某和其经营的乙公司以后能够实际履行上述协议,二人耍起了“小聪明”,合谋由申某代表乙公司与周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随后,周某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65万元。申某作为乙公司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认可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周某的全部诉求。

  殊不知,在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时,周某就心怀不轨,想着趁机将申某的公司据为己有。凭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周某找准时机占有了乙公司的厂房,并出租给他人违法生产有毒物品,导致该公司被有关部门查封。周某的这一番操作让申某慌了神。与周某多次交涉未果后,申某无奈之下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泗水县检察院提请济宁市检察院抗诉。得益于前期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该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济宁市检察院仅用15天就向济宁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经再审,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至此,申某终于要回了自己的公司。

  建议

  “碰瓷”法律必受应有惩罚

  虚假诉讼得到纠正,办案检察官松了一口气。不过,对检察机关来说,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该案发生在虚假诉讼罪设立之前,按照规定,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可以逍遥法外。‘碰瓷’国家法律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郭记华介绍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为有效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2019年,山东省检察院等4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参与人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

  “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下一步工作提供了依据。”办案检察官一致认为,针对此案,法院应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作出制裁,否则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为此,泗水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作出处罚。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作出对周某罚款3万元、对乙公司罚款6万元的决定。

  “再也不敢了,耍小聪明吃大亏啊!”对于自己的行为,申某悔不当初。他说,自己无视法律法规,耍小聪明,不仅给企业发展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自己甘愿接受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说法

  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权深层次开展民事诉讼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要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责的重要手段。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运用调查核实权,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客观听取当事人陈述,查明经济往来账目、工商登记证明等信息,夯实证据基础,最终查清了虚假诉讼事实。

  本案发生在虚假诉讼罪设立之前,但是,这并不必然影响对当事人行为的评价。只要查明的证据足以证明原民事判决中存在因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而造成法院错误裁判情形的,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及时监督纠正错误判决。

  在办理本案时,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依法纠正了错误判决。但是,在虚假诉讼的错误判决得到纠正后,检察机关的工作并未止步于此,而是依职权进一步延伸监督,制发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对虚假诉讼当事人进行司法处罚,实现了深层次的精准监督,增强了检察监督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山东省泗水县检察院郭记华)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7/t20220706_1409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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