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交口:寻求办案“最优解” 依法对一起意外车祸肇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感谢检察机关所作的努力,让我们这个家没有塌……感谢你们对我的信任,我会尽最大努力给予被害人家属赔偿……”近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曹某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家属面对案件承办人流下感激的泪水。
一起意外车祸导致悲剧发生。检察机关该如何在捕与不捕、情与法之间作出抉择?如何让“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个案中真正“落地”?该案承办人不断思考,不断寻求办案“最优解”。
一场意外交通事故,四人殒命……
2022年3月22日,交口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犯罪嫌疑人曹某驾驶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未靠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与被害人任某醉酒驾驶(车内坐常某、杨某、贾某)且占用对方车道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四人死亡、三车损坏的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口县人民检察检察长呼静波第一时间带领干警奔赴事故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帮助安抚、疏导被害人家属情绪。2022年4月20日交口县公安局以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审查逮捕。
对于检察院而言,若一捕了之,程序更为简化,少了诉累。但检察官办的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如果一味批捕,能否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案件承办人必须细致权衡、综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量刑情节、条款的具体适用作出了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按上述规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与肇事的后果即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相关,还与肇事人承担的责任即应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相关,而证实肇事人事故责任的有无或大小的证据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曹某、任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常某、杨某、贾某无责任,承办检察官对该事故认定书进行充分、全面的审查,首先从程序上进行审查,认为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其次从实体上对该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该事故认定书与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相符,犯罪嫌疑人曹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曹某是家里的顶梁柱,不分日夜开车挣钱,艰难维持基本生活,其妻子因患病刚做完手术,女儿马上面临高考。突发事故,无疑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在对曹某进行讯问时,案件承办人发现其有强烈的赔偿意愿。目前的焦点问题是曹某被羁押,其家属又无法为其筹措大额钱款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能否作出不批捕决定?案件承办人在全面掌握案情后,多管齐下,寻求“最优解”。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时间只有7天,时间紧迫。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多次聚集于县政府和交警队门口。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承办人秉持公正执法的理念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认真审查证据材料,积极与曹某的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尽力帮助筹款,尽快解决丧葬事宜。同时,借助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平台与被害人近亲属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安抚其情绪,将曹某认罪悔罪的态度及愿意赔偿但赔偿能力有限等信息耐心传达给被害人近亲属。
“我们虽然考虑到曹某家庭情况,但我们担心的是,如果对肇事者不批捕,他逃跑了,赔偿钱款又不支付,谁来保障我们的权益?”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担忧。
“曹某作为过失犯,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还有利于其积极筹集赔偿款。”案件承办人向被害人家属释法析理,通过多次沟通,逐步消除他们的顾虑。
为进一步化解矛盾,使案件办理程序更公正、透明,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家属及代理人意见,案件承办人从法、理、情三方面对各方家属分析利弊,耐心调解。曹某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筹集到10万元作为精神抚慰金,暂存于调解委员会账户。被害人家属情绪慢慢缓解,从一开始的情绪难以控制到后来的渐渐平复,再到最后表示理解嫌疑人的难处并表示支持检察机关的决定。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面对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的曹某,为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对该案多管齐下,快调快审,在征得被害人家属及代理人的意见后,依法对曹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以来,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9人,情节轻微不起诉5人,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2人。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办案中。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7/t20220715_37551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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