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犯罪金额的收赃者处罚不宜高于盗窃者
2013年“两高”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后,2021年最高法又发布了新修改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解释》),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取得较好效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量刑档次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务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盗窃惯犯在短时间内多次盗窃,每次盗窃后都及时将赃物卖给同一个收购废品的老板,赃物价值未达到10万元,盗窃者、收赃者一起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收购赃物次数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5万元以上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上述情况如果适用此规定会产生新的困惑,即收赃者要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同案的盗窃者则因盗窃数额达不到当地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且不具有《盗窃解释》第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则处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会出现盗窃者被判处的刑罚比收赃者轻的现象。
为此,从刑法保护的法意、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民众认知的角度,在同一犯罪金额(同一情节)情况下,对收赃者的处罚不应高于盗窃者,具体理由如下:
从刑法保护法意上看,盗窃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刑法保护权益上看,侵犯财产罪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前面,对盗窃者的处罚应高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从罪责刑相适应上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罪相比是下游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一般要小于上游犯罪。如果盗窃者不是同一个人,且每个盗窃者实施盗窃均未达到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达5万元,他们将赃物卖给同一收赃者共达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价值达5万元以上,则不会出现此种情形。若是同一个盗窃者将赃物卖给相同的收赃者,销赃次数十次以上且赃物价值未达到各省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标准(如盗窃财物价值2万元,十次卖给同一收赃者);或销赃三次以上且价值达5万元以上,赃物价值未达各省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标准,在盗窃者、收赃者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就会出现盗窃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收赃者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如某省确定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盗窃者将三次盗窃所得价值5.5万元的赃物卖给同一收赃者,盗窃者的刑期低于收赃者,导致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从民众的认知上看,普通民众一般认为盗窃者造成的财产权利受损比收赃者造成的危害大,认为收赃者是昧着良心赚黑钱,情感上对盗窃者较憎恨,对收赃者较容易产生同情,若对盗窃者的处罚比收赃者的轻,会引起民众误解从事盗窃违法活动比从事收赃违法活动有利。
综上,解决该困境需要完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解释》与《盗窃解释》的衔接问题,完善相关规定有利于平衡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19_5652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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