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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农场撤销,村集体土地归属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600亩村集体土地划拨给当年的知青点使用后,这块土地随着世事变迁几易其主。为要回原属于村里的土地,村民几经奔波无果。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促使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判决——

  30多年的土地争议画上句号

  

  姚雯/漫画

  “检察官这一年的努力我都看在眼里,很感动,我同意撤回监督申请。”日前,通过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一起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赵朋(化名)主动在撤回监督申请书上签字。至此,这起持续了三十多年的行政争议信访积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知青农场撤销

  村集体土地归属引争议

  1974年,为响应知识青年下乡的号召,牡丹江市某村划拨了600亩土地给该市司法局知青点做农场(赵朋当时为该村支部副书记兼生产队队长)。1989年,知青农场撤销,司法局将这600亩土地承包给了某畜牧基地。2002年2月28日,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关于收回农场土地的公告,属于村里的600亩土地被收归国有。

  “这片地明明是村里的,就应该归还村里,市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是错的。”2003年3月,赵朋以某村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向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2003年3月19日,阳明区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将农场土地收归国有的行政决定。某村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2003年5月8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驳回某村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某村不服,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04年5月21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某村的再审申请,某村随即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指令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2005年12月2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撤销该案以往判决,发回阳明区法院重审。2006年5月30日,阳明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2月28日所作出的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后,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9月26日作出维持原判决。2007年3月28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向该市国土资源局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其按照判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国土资源局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

  一事未决一事又起

  村民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7年8月11日,牡丹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二级单位)与阳明区政府签订托管协议,将某村原划拨给知青农场的那600亩土地交由阳明区政府代管。

  “那是我们村的土地,为什么又交给区政府代管了?”2019年2月,赵朋以自然人身份向牡丹江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托管协议。同年6月24日,因赵朋起诉时未提供某村村委会授权其代理诉讼的文书,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托管协议为内部行政行为,在某村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赵朋以自然人身份提起诉讼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赵朋不服该裁定,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赵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5月8日,最高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2020年11月30日,年过七旬的赵朋冒着大雪,带着最后一丝希望,到黑龙江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黑龙江省检察院受案后立即对案件展开深入审查,发现赵朋以自然人身份提起诉讼的确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该案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

  “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按照法律规定,我们无法支持你的监督申请。你还有什么疑惑都可以问我。”办案检察官耐心地与赵朋沟通。

  “这块地明明是村里的,过去这些年,官司从区法院打到了最高法,难道这事就这样没人管了吗?今天我必须要个说法。”赵朋的态度依然坚决。办案检察官在与赵朋的交谈中了解到,赵朋这些年因原案的行政争议问题没有解决一直四处上访,而让他耿耿于怀的并不是法院的裁定,而是原案中的土地归属问题。为了能够彻底解开赵朋的心结,实质性化解此案的行政争议问题,办案检察官决定对此案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调查核实找到症结

  三级检察院联合化解行政争议

  2021年1月,为彻底化解该案行政争议问题,黑龙江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来到争议发生地牡丹江市。

  “希望牡丹江市、区两级检察院能够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与我们通力协作,大家一起全力以赴办好此案,帮助当事人化解行政争议问题。”办案检察官根据黑龙江省检察院下发的全省行政检察部门联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的工作办法,与牡丹江市、区两级检察院成立了联合专案组,从多个渠道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从案件本身来看,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问题应该还是出在行政机关身上。”专案组首先到法院调取了全部卷宗进行审查,排除了原判决不当等问题,随后到案件涉及的当地政府、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村委会等地调查核实情况。

  专案组经调查发现,2006年9月,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本应当履行该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十几年过去了,该局却始终未履行法院判决,没有对争议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及确权。

  “法院早已作出判决,也下发了司法建议,你们为什么迟迟不履行?”查明事实后,专案组来到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划归该局)询问原因,督促该局依法履职,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解决争议问题。

  “我们也想履行法院判决,也一直在努力尝试解决问题,但此事年头久远,又涉及多家政府机关单位,案情过于复杂,实在进展缓慢。”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向办案检察官详细说明了一直无法履行判决的原因。

  由于事件发生时年代久远,后来又经历了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多种情况,很多事实和证据已无从考证,导致法院生效判决始终无法得到履行。专案组耗时几个月,多次往返于各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帮助自然资源局协调各家单位,尝试解决问题,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都这么长时间了还没进展,这案子到底能不能解决?!”赵朋在三十多年间,多次前往当地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上访,却迟迟得不到确切答复,耐心几乎被耗尽,心情也变得急躁。

  “大爷,您先别着急,案件我们正在全力办理,一有消息我们肯定第一时间告诉您。”面对这种情况,专案组一方面时刻关注赵朋的思想状况,防止进一步激化矛盾,及时通过面对面沟通,耐心倾听赵朋的诉求,稳定赵朋的情绪,取得赵朋的信任;另一方面要求牡丹江市、区两级检察院依法全力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保障。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专案组或邀请赵朋直接参与,或及时电话告知其案件进展情况,充分保障赵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增强其对检察机关的认可和信赖。

  探寻化解突破口

  促行政机关履行法院判决

  “尽管现在案件陷入了僵局,困难重重,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我们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我们必须迎难而上,不能放弃,一条路行不通,我们就多试几条路。”眼看问题难以直接解决,专案组成员决定从多方面研究对策,并发挥省级检察院统筹协调的优势,向多家行政机关咨询相关政策,查找类似案例,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021年7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再次来到牡丹江市,走访了区政府、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村委会等,积极探寻解决办法。

  2021年8月25日,在黑龙江省检察院的协调下,办案检察官与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就此案争议问题召开沟通协调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最终,牡丹江市自然资源局表示,虽然当年国土资源局几经改革、人员变动较大,但应该执行2006年牡丹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后续将会与林草局联系重新测量案涉土地,再由自然资源局颁发土地证。

  “自然资源局通过这种方式履行判决,您觉得可以吗?还有其他不理解的问题吗?”办案检察官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赵朋,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释法说理。最终,赵朋同意以这种方式化解争议,对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理由也表示理解,并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2021年10月28日,赵朋自愿签署了撤回监督申请书。至此,这场耗时三十余年的信访积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检察官说法

  开辟多方参与渠道搭建矛盾化解平台

  本案中,在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何持续上访申诉?根源就在于行政机关未履行法院判决,造成了行政诉讼的程序空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如果简单地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就会陷入“办理一案、矛盾一串、信访不断”的境地。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贯彻了“穿透式”监督理念,将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穿透”至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的能动性,提升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效能,有效防止了“案结事未了”的情况发生。

  在化解行政争议问题时,坚持省、市、区三级检察院联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积极协调多方资源,开辟多方参与渠道,搭建矛盾化解平台,推进行政争议从源头化解、多元化解。

  可以说,该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检察院曹云娟)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7/t20220713_1411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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