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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京山:跨省调查核实服刑人员的准确刑期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潘兹毅 朱子仙)近日,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回复了服刑人员殷某的申诉,并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听说检察官远赴广东深圳调查,殷某表示息诉罢访,服从法院判决。

  “我被取保候审后,并没有被释放,而是被羁押在看守所,这段时间应该被折抵刑期。”为了刑期问题,殷某向京山市检察院申诉,声称其在深圳时已被羁押了35天,应该折抵刑期。

  是否真的存在刑期计算有误的情况?今年3月,该院远程提审了殷某,向其了解具体情况,并派员赴深圳调查核实。

  据了解,2020年5月,殷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按照深圳市防疫要求和监管场所收押规定,公安机关需先在办案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防疫排查后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至监管场所羁押。在排查期间,殷某两次因身体不适被送医,医院诊断殷某患有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严重疾病。

  综合考虑案情和殷某的身体情况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对殷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后,殷某却脱离监管,继续盗窃作案。2021年3月17日,殷某被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29日,殷某被京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最终,当地看守所和公安局均证实,2020年内没有殷某的收押记录,即殷某不存在应被折抵刑期的情况。据此,该院向殷某作出答复。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7/t20220709_5634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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