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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京口区:专项监督纠正7起刑期折抵错误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通讯员沈家鸣 倪亦孙)“我自己都不知道被多算了刑期,是检察官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今后我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近日,服刑人员陈某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检察官手中,拿到了减少8天刑期的刑事裁定书。

  今年初,京口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开展案件资料常规化排查时,服刑人员陈某判决书上的一处细节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陈某因在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间内又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连同前罪被判处的刑期,法院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根据判决书,经折抵后陈某的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根据刑法规定,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20年5月29日,陈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7日,陈某被刑事拘留。检察官发现,在犯前罪时,陈某也曾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8天。而最终审判机关判决的刑期,仅折抵了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也就是说,陈某的刑期被多算了8天。

  了解到陈某的情况后,京口区检察院随即开展了刑期折抵情况专项核查,对近5年来的517件判处实刑且尚在服刑案件的罪犯资料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7名正在服刑人员存在被多算刑期情况。该院据此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截至6月底,7人的刑期已全部被法院裁定修正。

  (原标题:刑期一天也不能算错 镇江京口:专项监督纠正7起刑期折抵错误)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7/t20220709_563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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