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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 为担当者担当

发布时间:2021-04-02 来源: 作者:

  “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因与该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起先后数十次捏造举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为阻止其开发的楼盘被查拍卖,捏造达川区相关领导干预司法……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10月26日,四川省纪委对4起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典型问题在全省予以通报,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坚决向诬告陷害者亮剑,引导依法理性、实事求是反映问题。

  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一项严谨的执纪执法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今年3月,《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以来,四川省纪委监委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不断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更主动、更精准、更有效探索完善相关规定,加强与信访、政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联合惩戒等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要求和处置流程。南充、达州市纪委监委梳理细化核查、认定、处理、澄清等工作流程,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查处以及澄清正名工作的开展等做出详细规定。乐山市纪委监委制定分工方案,明确牵头、配合单位及相应职责,深入查找诬告陷害问题。

  对恶意中伤、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涉嫌诬告陷害的,四川省纪委监委鼓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以事立案。2018年5月,时任凉山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的朱某,因在工作中对本院干部尹某某心存不满,故意编造其收受回扣的虚假事实,制作成数封匿名信分别投放在医院班子成员的办公室门前,造成举报尹某某的事实。查实后,朱某因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谢谢组织的澄清和群众的信任。一段时间以来,匿名举报带给我不少困扰,也给我敲响了警钟。”9月14日,在干部澄清正名会上,当着40余名群众代表的面,苍溪县云峰镇木梁村党支部副书记崔维建有感而发。

  据悉,自《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办法(试行)》出台以来,四川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先后查处诬告陷害行为5件6人,对失实检举控告公开澄清201次。

  在精准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同时,四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注意充分保障公民检举控告权利。四川省纪委办公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开通报4起典型问题,就是要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既重申正确举报的方法,也告知诬告陷害的后果,从源头上提高举报质量、减少错告乱告。”

  四川省纪检监察机关将对各类诬告陷害行为开展一次集中整饬,全面梳理2018年以来核查失实了结的问题线索,精准甄别诬告陷害行为,审慎从严、不枉不纵,清理存量、遏制增量。在调查清楚事实后,一方面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具体问题事实,防止不良影响扩大化;另一方面坚决纠正不当得利,对诬告陷害者通过该方式获得的职务、学历、奖励、资格等利益,督促有关组织、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四川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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