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标识”维护“大光荣”,检察建议保障军人依法优先权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正式施行,军人、军属的就医、出行、参观游览等依法“享受在先、优惠服务”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落实?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喀什市辖区内公交站台及公交车未张贴“军人、残疾军人免费”提示标识,存在履职不到位问题,致使军人权益未得到依法保障,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了进一步推动军人依法优先工作落实落细,在全社会营造拥军爱军的良好环境。喀什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军人乘车抚恤优待政策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代表及律师代表参加听证。大家一致认为,喀什市是双拥文明城市,军人军属较多,公交公司应当为军人提供优惠保障,对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均无异议。随后,检察官现场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表示将积极整改落实,制作“军人优先标志”,在公交车座椅、车门张贴“军人优先”标志,要求公交公司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优待政策,为军人提供优先服务政策,全力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保障军人军属优待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标识虽小,但守护的是军人荣光,更守护的是人民群众心底的红色情怀。下一步,喀什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推进涉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创新,持续加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不断深化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公益诉讼活动,更好维护军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为新时代强军事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普法小贴士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中贯彻国防要求,依法保障国防建设和军事行动的需要。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为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来源|喀什检察、喀什市检察
新疆检察政务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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