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卖卡也违法?检察官来说法!
姚安县检察院
对一男子提起公诉
原来他为贪图小利
办了6张银行卡卖给他人
其中一张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
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8000元
具体案情是什么呢
快跟着小编往下看
2020年4月,姚安县的阿飞在与网友“老陈”微信聊天时说自己手头紧,想找来钱快的事情做时,“老陈”提议让阿飞将自己的银行卡卖给他刷单,每张卡给他1000元,并向阿飞保证他就是拿卡去淘宝刷单,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
听完这话,阿飞信以为真,收到“老陈”当天支付的1000元定金后,阿飞便辗转各大银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6张银行卡卖给“老陈”,验证了每张银行卡能正常使用后,“老陈”支付给他5000元。
阿飞满心欢喜,就在他美滋滋地认为找到一条发财路,计划着再办理几张银行卡出售给“老陈”赚一笔的时候,现实却给了他当头一棒。在他再次办理了银行卡后,“老陈”就像人间蒸发一般,再也联系不上了,没有等来“老陈”,阿飞却等来了公安民警。
原来,阿飞出售给“老陈”的其中一张银行卡被诈骗集团用于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诈骗的12人转入该银行卡的结算金额达86万余元。
阿飞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姚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阿飞辩解其不知银行卡会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承办检察官从阿飞办理银行卡的数量、获取的报酬等方面推断出售银行卡用于犯罪的主观明知,阿飞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考虑到阿飞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处阿飞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是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诈骗分子会大量收购他人电话卡、银行卡实施诈骗行为以及转移诈骗资金。因此,看似“危害不大”的间接行为,实则是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成为造成被害人受害的重要因素之一。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妥善保管个人手机卡、银行卡,切莫为贪图小利而买卖、出租、出借,而成为帮凶。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202/t20220211_3550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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