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炼铅危及生态 检察建议排除隐患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禄丰市检察院
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以检察“蓝”呵护生态“绿”
守护好绿水青山
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近日,禄丰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工作中了解到,郑某某等6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相关经营许可、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下,在禄丰某工厂建设厂房、建成冶炼炉,将废铅蓄电池进行拆解并冶炼铅锭非法获利。
该院提前介入,检察官认为非法冶炼铅锭很可能会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及时进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建议。经鉴定,该案因非法冶炼时间较短,尚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但该案地处植被较好的山林中,现场遗留了相关生产设施及废物,产生了大量酸性含铅液体,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可能造成较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为此,该院第四检察部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认真履行环境污染防治职能职责,同时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依托,要求该局主动与该案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做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措施对现场进行处置,消除生产痕迹和污染物,排除生态环境安全隐患。
目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禄丰分局与案件当事人已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当事人表示自愿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措施对该案生态进行修复,同时根据案件判决具体情况及时予以实施。
禄丰市检察院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切实以检察之力督促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以检察“蓝”呵护生态“绿”,守护好绿水青山。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202/t20220214_35517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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