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被“贩卖”的个人信息
近日
大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
被告人唐某某利用
经营移动业务的便利条件
在为客户办理手机通讯业务过程中
以1.5元、18元、33元不等的价格
将客户的个人信息
发送到多个“拉新”微信群
供他人注册软件账号
并将客户手机收到的APP注册信息
客户姓名、住址及电话号码等
个人信息订单截图也发到微信群内
非法获利人民币9291.75元
经法院审理
判处被告人唐某某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将违法所得人民币9291.75元
及犯罪所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判令被告人唐某某
按获利金额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官提醒
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可能会以一个二维码、一次人脸识别、一串验证码等方式呈现。我们每个人都要提高警惕,时刻紧绷个人隐私保护这根弦,共同守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205/t20220505_36496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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