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顿某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4月4日,顿某甲、顿某乙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立案侦查。同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该案。 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认定,顿某甲(安徽濉溪人)、顿某乙(安徽濉溪人)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3月18日从省外返滁。二人返滁后均故意隐瞒行程,未向所居住的村(社区)报备,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多次出入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造成新型冠状病毒在社会面传播的危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提前介入该案后,就案件定性、证据固定、法律适用及下一步侦查方向等提出了明确建议,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2204/t20220406_3615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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