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发布】2013年全省反渎职侵权办案工作情况通报
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服务大局为导向,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专项工作为抓手,以争先进位为目标,着力扩大办案规模,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为打造“三个强省”,推进平安安徽、法治安徽、和谐安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全省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启了新的发展篇章。
一是立案数量创历史新高。全省共立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20件478人,同比件数上升35.59%,人数上升35.03%,(去年236件354人),挽回经济损失16431.52万元。开创了我省反渎办案新的历史。
二是大要案比例大幅上升。全省反渎部门共立查各类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183件255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7.19%和53.35%,较去年同期(110件110人)件数上升66.36%,人数上升131.82%;立查处级以上要案14人,较去年同期(7人)上升100%,其中省院立查正厅级1人。
三是专项办案工作成效显著。全省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找准执法办案的重点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大力开展严肃查办政策性补贴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专项行动,以此作为“小专项”,深入推动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大专项”工作。截止2013年10月,全省共立案侦查补贴领域渎职犯罪168人,占同期全省反渎立案总人数的35.82%,挽回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小专项”圆满收官。一年来,共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335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70.08%,“大专项”扎实推进。
四是办案领域不断拓宽。全省在农机、燃油、教育、菜篮子工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长江干线船舶拆解等一系列政策性补贴领域形成了规模化办案效应。同时,各地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执法司法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生领域也成功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如淮北市检察机关查处了“瘦肉精”背后渎职犯罪案件;蚌埠市检察机关查办了“病死猪”背后渎职犯罪及新农村建设中有关乡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合肥市检察机关查办了国税人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滁州市检察机关在城管执法领域深挖要案,该市城管局原副局长因滥用职权被依法查处。
附件:案例1. 淮北市“瘦肉精”背后渎职案;
案例2. 滁州市城管局原副局长秦宗禄滥用职权案;
案例3. 合肥市瑶海区国税人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
1.淮北市“瘦肉精”背后渎职案
被告人赵静,2003年被淮北市烈山区农林水利局聘用为检疫工作人员。自2005年开始,赵静负责对全区生猪出售前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作消毒证明》、《牲畜一号病、五号病非疫区证明》。
2009年9、10月份至2011年2月间,淮北市华鑫种猪场经营管理负责人兼会计况利娟(已判刑)多次从马计广(已判刑)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共计约20公斤,用于喂养生猪1475头,销售金额计2053285元。在出售生猪过程中,均是况利娟或马计广在出售生猪的当天给赵静打电话要求检疫,赵静随即赶到现场,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烈山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报检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在未经检疫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的情况下,仅按照每头猪1元钱收取检疫费后,即给予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作消毒证明》、《牲畜一号病、五号病非疫区证明》。
2011年3月28日,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监督检验检测:淮北市华鑫种猪场育肥猪尿样中盐酸克伦特罗严重超标。同年3月31日,淮北市烈山区农林水利局组织人员对华鑫种猪场97头未出栏的喂食了“瘦肉精”的生猪进行了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淮北“瘦肉精”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013年10月29日,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赵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滁州市城管局原副局长秦宗禄滥用职权案
被告人秦宗禄,原任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副调研员。其在履职期间违反规定,明知滁州市南谯台联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滁州市琅琊区扬子街道办事处扬子社区下墩村民组开发建设的“扬子科技苑二村”小区属于违法建设,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汉林贿赂后,未能有效查处,致使该公司非法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完成,建筑面积达2.1万平方米,已经对外销售197套商品房和别墅,妨害了城市规划和建设,严重损害了政府声誉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秦宗禄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受贿计人民币695490元。
2013年7月30日明光市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滥用职权罪判处秦宗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赃款赃物依法追缴。
3.合肥市瑶海区国税人员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
被告人陈少华,原系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被告人李磊,原系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副科长;被告人王晋安,原系政协合肥市瑶海区第三届委员会委员、瑶海区国税局副局长。
2010年4月,合肥同跃置业公司向合肥市瑶海区国税局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陈少华、李磊作为税款结算的直接经办人,由于事前、事后接受了该公司相关利益,故未认真调查核实该公司申报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致同跃公司在仅补缴806681.22元税款的情况下即结清税款并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9月27日,经合肥市国税局依法调查、核实,同跃公司在2006年—2012年期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199520.35元。
同时,检察机关还查明陈少华、李磊以及王晋安共同或单独收受包括同跃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人员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中,陈少华收受137.5万元,实得80.5万元;李磊收受81万元,实得21万元;王晋安收受132万元,实得35万元。
2013年12月13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分别判处陈少华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李磊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受贿罪判处王晋安有期徒刑八年。目前在上诉中。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1401/t20140124_13131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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