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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型案例】虚假诉讼骗取调解书得款千万,三级检察院合力助企挽损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虚假诉讼骗取调解书得款千万,三级检察院合力助企挽损 | 安徽法制报

  《安徽法制报》(2022年6月8日第3版)

  原标题

  虚假诉讼骗取调解书得款千万

  三级检察合力助企挽回损失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张传广

  开栏的话:今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迎来颁布两周年。在此之际,省检察院发布6件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6件典型案例是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上报的40余件案例中精选而来,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集中展现了我省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民法典》和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独特作为和价值。

  “三级检察机关合力为企业挽回损失,让企业重拾了投资信心,也体现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5月30日,作为利益受损企业的代理律师,浙江金华的罗律师在谈及“赵某某等人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时,这样说道。

  曹某某是安徽一科技公司和安徽一汽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3年,浙江一实业公司向曹某某的科技公司投资5681万元,曹某某以其汽车公司对该投资进行担保。2016年5月25日,汽车公司员工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某诉称,汽车公司因经营周转需要,分4次向其借款共计1160万元,但未依约还款及支付利息。受理案件次日,赵某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包河区法院裁定冻结汽车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要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汽车公司在该院享有的案件执行款1686.8万元。

  2016年6月16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赵某某与汽车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确认,汽车公司欠赵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60万元,并约定2016年6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履行义务到期后,赵某某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7日,赵某某从法院领取了执行标的款项1255万余元。2019年,汽车公司因资不抵债,导致浙江实业公司投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并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其间,浙江实业公司多次向法院起诉、申诉,均被裁定驳回起诉。

  2020年4月,省检察院收到线索后,依职权启动审查程序,并成立由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加的专案组。专案组调取、审阅了原审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到银行调取了涉案汽车公司、赵某某等1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银行流水。经调查核实查明,2016年5月,曹某某为转移汽车公司被执行资产,指使公司职员赵某某等人以刻意截取银行流水、伪造借据、委托书等方式,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由赵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骗取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将在案标的款转至赵某某账户的当日,赵某某便将所得执行款分3次转入曹某某账户。

  2020年12月31日,包河区检察院就该案民事调解书向包河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赵某某与曹某某等人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虚假调解,骗取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纠正。2021年3月23日,包河区法院复函称,认定该案为虚假诉讼系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得出,但这些笔录形成于刑事诉讼的侦查环节,尚未经历审判环节和最终认定,因此检察建议不予采纳。收到复函后,包河区检察院认为,法院未予采纳检察建议的理由不当,遂启动跟进监督程序。

  2021年4月9日,包河区检察院向合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5月7日,合肥市检察院向合肥市中院提出抗诉。2021年5月24日,合肥市中院作出裁定,指令包河区法院再审。2021年8月1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为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合肥市检察院及时将该案犯罪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迅速侦破案件,赵某某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曹某某等人还将通过虚假诉讼所得款项1255余万元全部退缴。2021年4月9日,包河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曹某某等3人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杨会友这样说道:“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要求,成立三级院一体化专案组,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履职,共享办案信息,打破部门、层级、区域壁垒,集中办案力量破解虚假诉讼案件的调查和惩戒等难题,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06/t20220614_37001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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