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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部署】省院出台《关于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接受省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

  (2013年9月2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和高检院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充分认识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重大意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有利于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有利于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检察工作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期待。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不断增强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创新接受监督方式,拓宽接受监督途径,增强接受监督实效。

  第二条 全面把握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政协提案、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办理情况;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公正执法和队伍建设情况;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等意见建议落实情况等。

  第三条 明确检察机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通过列席政协全体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办理政协提案和批转办件以及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接受政协委员咨询,联合开展课题调研,邀请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重要会议、听庭评议、案件评查、信访接待和检察开放日等形式,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第四条 列席政协全体会议接受监督。按照省政协全体会议的安排和要求,省院及时组织人员认真听取省政协委员讨论省检察院工作报告,对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分解,研究落实措施,做好反馈工作。

  第五条 及时做好政协提案、批转办件、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办理工作。对省政协提案、省政协领导批办件和省政协专委会转办件,认真研究办理;提案、重要意见和建议应当列入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政协提案、批转办件办结后,由办公室负责答复反馈;重要意见建议的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报省政协。

  第六条 实行重要检察工作通报制度。适时通过省政协常委会或有关会议向省政协通报工作情况。全省性检察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工作部署等,要书面通报省政协,并通过邀请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召开专题通报会以及送阅《安徽检察工作要况》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 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围绕年度工作重点,主动邀请省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根据省政协年度视察活动安排,协助做好省政协视察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适时邀请省政协委员参加检察机关的执法检查、听庭评议、信访接待和检察开放日等专项活动,为委员了解、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拓宽渠道、创造条件。

  第八条 探索联合开展重点检察课题调研。适时会同省政协有关专委会,选择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重要课题,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第九条 注重加强与省政协的经常性联系。积极通过走访、座谈、电子邮件和省检察院机关门户网站委员联系平台等形式,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听取省政协和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室要主动加强与省政协相关机构的经常性联系,做好联络服务工作。同时,认真做好与在皖全国政协委员的相关联系工作。

  第十条 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制度。积极选任或聘请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为检察工作提供决策咨询,自觉接受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队伍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省院党组负责对本省检察机关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措施。办公室负责督查省院党组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具体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院和县(市、区)院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院接受同级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省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bs/201309/t20130925_1211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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