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火灾事故责任,小老板免受巨额损失
“这个案子成功抗诉,使我免受160余万元损失。”日前,山东省滨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在对一起再审改判案件进行回访时,申诉人李某表示自己的生意已回归正常。
2015年起,李某和妻子在滨州市滨城区某市场租赁摊位经营观赏鱼及养鱼器材。2018年9月的一天晚上,李某所租摊位顶棚与该市场顶棚之间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整个市场,造成几十个摊位过火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所租摊位内置金属顶棚与该市场顶棚之间的铝制电缆电气故障系唯一不能排除的火灾原因。随后,该市场的所有者某公司对受损的部分租赁商户进行了赔偿。
2020年6月,未获得赔偿的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则以李某进行装修并私自更改线路导致其所租摊位起火引发火灾为由,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部分商户损失73万余元。经审理,法院判决李某对该起火灾承担60%的责任。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申请再审,又被驳回。
2021年4月,李某来到滨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在等待审查过程中,李某又收到了起诉状:该公司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财产损失120余万元。同时,李某的工资账户等均被法院查封。
滨州市检察院与滨城区检察院迅速组成联合办案组,详细查阅卷宗,对参与涉案火灾勘验和事故认定的消防工作人员及为李某安装电路的安装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还原火灾现场情况。检察官发现,涉案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李某所租摊位顶棚与市场顶棚之间的公共区域,并非李某所租摊位内部;涉案火灾唯一不能排除的原因系铝制电缆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而铝制电缆系该市场所有;接受调查人员均证实,李某所租赁的摊位内不存在铜线与市场铝制电缆直接连接的情况,李某摊位内电线及电器使用符合规定标准。
随后,滨州市、区两级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一致认为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山东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山东省检察院于同年10月向该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今年4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了本案一审、二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判决后,该公司要求李某赔偿120万元损失的案件也被撤诉处理。至此,山东省三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使当事人免受损失160余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6/t20220620_1400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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