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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单方举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侯培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4日,魏某、李某(借款时系夫妻,后于2015年12月1日离婚)向马某借款人民币18.6万元,由魏某、李某出具借据给马某,约定还款期为2016年4月4日。因借款到期后魏某、李某未还,马某将魏某、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魏某偿还借款,李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4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李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魏某向马某借款事实存在,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3年12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魏某借款是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字的借据证明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故法院认定李某负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正确的,检察机关应不予支持监督申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一审审判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明显不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实施)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明的除外。”魏某以个人名义的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且马某也未举证本案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用,借据上的李某签名与庭审中李某的签名明显不符。因此,李某不应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故检察机关应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夫妻存续期间债权益的双向保护。夫妻共同生活的法律关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只是一个简单的外在的判断标准,不能被唯一化,无论是债权人的权益还是夫妻关系中未举债一方财产的权益都是法律保护的范畴,对法律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法律中去,司法裁判中应当结合借款背景、款项交付、款项实际用途、家庭收入情况、借款前后家庭资产情况等综合分析判断,兼顾债权人利益和举债方配偶保护的平衡。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此可见,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实践中,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个人债务抑或是共同债务,一般应从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进行判断。具体到本案,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一:李某对原告马某主张案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否认,并提出借款时夫妻感情已破裂,处于分居状态,其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借贷双方也均认可李某并未在本案借据上的签字和按指纹,因此,足以证实李某对本案借款并不知情,与魏某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理由二:本案借款人魏某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数额较大,在2014-2015年间魏某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近百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魏某陈述涉案借款是借给朋友做生意用,并不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魏某本人对家庭也没有给予经济上的帮助。理由三:出借人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是魏某、李某二人共同举债意思及借款是用于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既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契合民法典的规定精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是我国人民群众婚姻家庭关系的真实历史写照,是司法实践长期累积的硕果。虽然民法典没有溯及力,本案适用的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其司法理念是一脉相承的,本案情况正契合该规定精神。故本案应根据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伦理与基本法理作出实事求是的判断。

  四、结果

  2020年5月29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5月7日,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对本案再次审理,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李某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李某不承担此笔借款的偿还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203/t20220317_1362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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