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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通信营业厅办理手机卡,需要营业厅工作人员重新装卡手动激活?长沙一男子就凭借上述谎言,骗取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个,非法获利6000余元。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芙蓉区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赔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失6000余元,并要求在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周某听到判决后称当时单纯的只是想赚点钱,没想到会给社会给他人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周某当场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同时也愿意缴纳相关的公益诉讼的费用。

  被告人周某系某通信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公司任交付员一职,主要职责是为客户开通、配送电话卡及办理宽带、手机套餐业务。2021年3月至7月期间,周某利用为他人办理手机卡时的便利,谎称新开通的手机卡需要激活,便将手机卡插入自己的手机内,随后周某在办卡人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办卡人新开通的手机卡号码发到其加入的网购APP拉新群,周某以每条信息6至8元的价格从网购APP拉新群出售号码300余个,非法获利6000余元。

  芙蓉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时,对案件公益诉讼线索、证据进行同步审查,发现该案涉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公益诉讼检察官审查后认为,一是新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二是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频发,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公民的个人手机号码是重要的个人信息。本案中周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对周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阐明了周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并就该案向周某进行了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制宣传,周某当庭表示真诚悔罪;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和民事诉求。

  检察官提醒: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设立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检察机关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职责。侵犯公民信息行为不仅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同时经营主体要规范经营,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rdjj/ztjj/gysszsx/202203/1519213576395423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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