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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陵川:对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陵川县检察院对陈某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训诫,并向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用检察力量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陈某某诈骗案:涉案未成年人陈某某(17周岁)通过网络发布可以帮助他人追回被骗钱款的虚假信息,诈骗付某某人民币6005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向陵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损失。鉴于其良好悔罪态度,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谅解,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陈某某幼年时父母离异,单亲母亲独自承担起家庭生活重担,因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教育管理,对于正值青春期的陈某某一些不良行为习惯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陈某某逐渐沉迷于网络游戏,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沾染了不良习气,从一些不良网站上了解到骗取他人钱财的方法,出于好奇竟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王某某危险驾驶案:2021年6月4日22时许,涉案未成年人王某某(16周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被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已达醉驾标准。2022年1月20日,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就能否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听取了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到会人员均同意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办案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发现,王某某的父母均常年在外打工,缺少对孩子的陪伴与关爱,疏于对王某某的监护与管理,导致王某某在身边一些不良玩伴的影响下,形成了饮酒酗酒的恶习,加之法律意识淡漠,作出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

  

  

  

  为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筑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办案检察官在办案中将督促监护令调查评估与社会调查同时进行,重点分析两名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问题的关联性。在对两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履职进行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两个家庭的不同情况,向监护人提出了加强亲子沟通、一周进行2次高质量亲子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培养家庭法治教育氛围等要求。检察官宣读“督促监护令”后,对两位家长针对性地开展了释法说理、亲职教育等工作,将“督促监护令”同时送达给监护人。

  陵川县检察院将进一步结合办案实际,不断提升“督促监护令”工作成效,切实推动解决涉案未成年人背后家庭监护不力的问题,提升家庭保护意识,为预防涉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筑牢家庭保护“防火墙”,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01_3567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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