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小店: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
2021年1月2日晚9时许,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的民警严某带领辅警高某、李某(三人均为化名)按照队里的工作安排,在晋源区307国道高家堡村附近的荣军路上设卡,主要对节假日期间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临检,当时他们在路上放置了六七个反光锥筒,将警车车头向东停放,警车开着车灯,打着双闪,检查来往车辆。
与此同时,冯某(化名)和朋友在一起酒足饭饱后,驾驶私家车回家,由西向东行驶,路过临检道路时,发现前面有反光锥筒,穿着黄色反光服的交警,还有一辆警车闪着红蓝色的警灯,前面一辆红色车的驾驶员正在接受检查,这时辅警高某向其挥手,示意其减速接受检查。冯某心想,自己喝了不少酒,肯定要被查住,想到这里他没有减速,不顾辅警大喊“慢点,闪开……”,他以大约每小时70迈的速度直接冲了过去,将停放在此的警车撞坏,执勤的民警严某、辅警李某被撞倒在地,冯某自己也头破血流。经鉴定严某手部受伤,李某腿部受伤,均为轻微伤,冯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3.97㎎/100ml。
法院认定冯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案件中的冯某明知自己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了逃避检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两名交警轻微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其暴力袭警是妨害公务的从重处罚情节。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暴力袭警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刑罚也予以加重,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袭警为什么要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呢?暴力袭警是对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的威胁,还是侵犯法律尊严、挑战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这种势头如不遏制,必将严重干扰执法活动正常开展,助长暴力抗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让民警“流血又流泪”,其损害的不仅是民警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整个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因此,对于暴力袭警必将严惩。
本案中的冯某在宣判后,表示服判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今后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做良好公民。
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尊重他人,更应尊重和支持保护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人民卫士。
法条链接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01_3567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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