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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侯马:多措并举 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专业化水平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虽然6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结束了,但是你人生的考验才刚刚开始,希望你向阳而生,终成栋梁!”听到不起诉宣布的一刻,正在备战高考的小飞流下激动的泪水。

  小飞的故事还要回到2021年4月份。某天下午,高二年级学生小飞、小瑞因琐事对高一年级学生亮亮实施了殴打行为,亮亮计划在校外找人报复二人。当天晚上,二人质问亮亮的好友小涛听闻是否属实,小涛出于义气,否认此事。在得到亮亮的其他同学的肯定回答后,小飞认为小涛的回答欺骗了他,心生愤怒,冲动之下对小涛实施了伤害行为,经鉴定,小涛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侯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张丽至今依然记得,当时的小飞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还未认识到“年少轻狂”造成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针对这种情况,她立即运用“认知疗法”中的“重新归因法”,在回顾案情的同时,帮助小飞深入认识自己的伤害行为,改变其“无所谓”的态度,当发现小飞内心已懊悔不已时,又以“春风化雨”的方式缓解小飞焦躁不安的情绪。在了解到小飞尚未委托辩护律师后,经征询小飞及其父亲意见,她为小飞申请了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小飞的合法权益。

  “失范少年”的背后往往是“失范家长”。通过委托社工组织对小飞开展社会调查,张丽发现,父母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尽到教育引导义务是小飞此次犯错的重要原因之一,小飞接受的家庭教育存在父亲作用缺失、教育孩子手段简单粗暴、与孩子沟通缺失等问题,导致他性情不稳,偶尔会有些暴躁。为此,她向小飞的双亲发出了“督促监护令”,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制要求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关爱,履行好监护职责。

  侯马市检察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之后,考虑到本案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小涛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已取得谅解,犯罪嫌疑人小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基于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决定对小飞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察期为六个月,给小飞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附条件不起诉只是开始,要真正达到教育挽救小飞的目的,就必须将帮教制度贯彻到底。一方面,张丽通过让小飞观看“预防校园欺凌系列微电影”, 使小飞真正认识到校园暴力行为的危害,从内心敬畏法律,自觉远离校园暴力。另一方面,在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她积极联合社会力量,委托社工组织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小飞进行专业的观护帮教。整个帮教阶段,她联合社工为小飞量身定制了个人帮教计划及个人帮教档案,并时刻关注小飞的阶段性表现,针对社工和老师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帮教计划,确保了监督考察活动能够顺利实施。

  在每个月的定期回访中,她鼓励小飞重拾信心,积极备战高考。6个月的考验期里,小飞每个月都会送来信件,在字里行间中,张丽欣喜地看到小飞变得越来越阳光,有了改变自己的勇气,也有了昂扬向上的朝气和未来可期的志气。

  今年2月3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届满。经考察查明,犯罪嫌疑人小飞在考验期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能够按照要求按时提交心得体会,履行报告义务,并积极接受社工的矫治教育,表现良好。2月7日,承办检察官就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小飞作出不起诉决定,听取了被害人小涛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他们均无异议。

  不起诉宣布教育仪式上,承办检察官张丽向小飞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其今后要以此事为警醒,认真走好人生接下来的每一步,高考在即,要以学业为重,争取考上一所理想的大学。随后,侦查人员、法援律师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对小飞这半年多来的变化表示了肯定,期望其改过自新,回馈社会。在到场人员的引导下,小飞也放下了思想包袱,向检察官承诺自己会珍惜此次机会,在高考倒计时阶段全力冲刺,以最好的状态考出理想的成绩,用实际行动回馈检察机关的关爱。

  “青少年正值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检察机关在办理青少年涉罪案件时不能‘一诉了之’,必须坚持贯彻‘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承办检察官张丽表示,“我们将继续促进和完善与专业社会力量的合作帮教机制,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专业化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以检察温情播撒法治阳光,温暖迷途少年。”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01_3567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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