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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高平:对一起醉驾案件中涉嫌共同犯罪嫌疑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本案中,驾驶员邢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车辆所有人冯某明知邢某饮酒,仍然将自己的车借给邢某驾驶,这种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车主冯某的刑事责任也必须追究,这也给把车借给同在一起喝酒的‘兄弟’的车主们上了一课,这样的兄弟之情害人害己,不可取……”

  近日,在高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醉驾案件中,不仅车辆驾驶人将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同在一起喝酒并为其主动提供车辆的车主也因涉嫌共同犯罪被高平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1年12月1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邢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高平市广场环岛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当晚邢某所驾驶的车辆系同桌饮酒的冯某所有,冯某在明知邢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仍主动将车辆交由邢某驾驶,该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发现这一情况后,高平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次日主动对冯某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

  大家在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24_35972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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