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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陵川:发出检察建议 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应有表扬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主动担当,自愿将自己正准备投入运营的酒店用作疫情防控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为全县疫情防控作出积极贡献,表现突出,建议你局对其进行表扬。”近日,陵川县检察院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这样一份检察建议。

  今年3月,陵川县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的检察官在社区矫正工作日常履职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邓某某自愿将酒店用作集中隔离酒店。得知这一情况后,办案人员深入陵川县疫情防控办、崇文镇司法所等部门多方核查、听取意见,实地到隔离酒店查看,并与邓某某本人进行谈话交流。

  经查,2021年11月,邓某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2022年3月6日,晋城市发现一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疫情防控措施升级,需隔离人数渐增,为精准防控需要,陵川县防控办急需征用一些符合条件的酒店作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邓某某得知后,耐心做通家人工作,主动联系相关部门,表示愿意把自己投资400余万元即将投入经营的酒店贡献出来用作疫情防控集中隔离观察点,并积极组织工人按照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三区两通道”设计规范进行改造施工,布置房间、准备物资。目前该集中隔离酒店已率先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有1名密接隔离人员入住。

  检察官还了解到,邓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表现良好。鉴于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突出表现,检察院认为,邓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的表扬条件,建议陵川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其进行表扬。

  近日,陵川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陵川县检察院答复表示采纳检察建议,同时将举一反三,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表扬条件的梳理工作,将对邓某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表扬。

  “社区矫正期间,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我痛改前非,真心悔过,认真改造,这次有机会能让我回报社会、为疫情防控尽一份力,我无怨无悔,内心非常高兴!”邓某这样说到。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24_35972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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