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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隰县:对一起贩毒案证人当庭翻供以伪证罪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贩毒案时,证人张某某提供的一张情况说明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高度重视,经检察官认真分析,发现该情况说明存在虚假成分。承办检察官敏锐预测该证人在法庭上极有可能当场翻供,当机立断调整了询问提纲。不出所料,在法院公开审理时,证人张某某当场做出了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的陈述,承办检察官针对证言逐条向证人发问,经过当庭询问核实,认定张某某存在伪证嫌疑,故当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法庭予以采纳。庭审结束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出具关于张某某可能涉嫌伪证罪、常某某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线索移送函,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明,2021年9月份,常某某(另案处理)因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为减轻罪行,多次打电话、发微信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帮其作虚假证明,并通过支付宝陆续支付费用12900元。被告人张某某同意后按照常某某的要求写好虚假证言递交给办案机关,并在该案开庭时当庭作伪证。最终,隰县检察院对张某某以伪证罪提起公诉,对常某某以妨害作证罪追加起诉。

  本案中,被告人常某某不想承担法律责任,铤而走险,采用贿买证人的方式,意图改变犯罪事实。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妨害作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张某某在作证时已被告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张某某为贪图钱财作伪证,等待他的是法律的惩罚。经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妨害作证罪】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06_36515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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