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泽州: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 检察履职保护民族品牌
近日,泽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某、康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着实给企图牟取暴利、制假售假、损害“民族品牌”的人当头一棒!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贾某某等人与康某某合谋由康某某提供42度玻璃瓶汾酒,再由贾某某等人灌装在购买的印有汾酒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等假冒汾酒注册商标的包装内,然后由康某某进行销售。侦查机关在康某某经营的仓库内查扣100余箱假冒汾酒。经鉴定,该批汾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汾酒。
2021年11月以来,张某某为谋取暴利,多次向贾某某购买假冒的高档汾酒和竹叶青进行销售,该批假冒酒大部分被张某某售卖,消费者被蒙骗买单,其余假冒汾酒和竹叶青被侦查机关查扣。
2022年4月21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贾某某、康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该三名被告人即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拥有“汾”“竹叶青”“杏花村”三种驰名商标是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股份公司最宝贵的财富,也是我国“民族品牌”的荣光。中国驰名商标不仅是商标权人的创造成果和智慧财产权,更是商品市场竞争力的核心代表,“汾”“竹叶青”等作为当之无愧的驰名商标更值得我们去尊重和保护。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商标权人的企业形象、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就是保护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民族品牌”。
泽州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严厉打击“傍名牌”“售山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与此同时,检察院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积极形成保护合力,探索对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对于经营者而言,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守住合法经营底线。“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竞争核心,制假售假会对企业的竞争力造成很大的冲击,作为经营者要合规经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切莫制假售假。
对于消费者而言,切勿贪图便宜,定要擦亮慧眼,时刻保持冷静睿智,购买品牌商品请到正规商场或者具有证照的专柜购买。切勿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一旦购买到假冒商品,要注重及时维权,一定要向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06_36515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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