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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尖草坪:首次适用“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期,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首次适用“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21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买卖自己的银行卡而结识了电信网络诈骗转账团伙,其明知对方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却为了蝇头小利加入该团伙,负责开车、看管“卡主”等。经查,尖草坪辖区被害人王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中有50000元转入“卡主”吴某某银行卡,而吴某某在帮助他人刷脸转账时由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看管。公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

  尖草坪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虽是共同犯罪,同案犯尚未全部归案,但杨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无前科劣迹,获利较少,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对其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该案符合“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的适用条件。结合杨某某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检察官向杨某某及其家属详细讲解该制度,并听取对方的意见,对杨某某家属缴纳的保证金进行提存后,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后,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保证案件正常诉讼承诺书,并每日通过微信实时位置功能向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报告其行踪。

  本案的办理,是尖草坪区检察院“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的有益实践,有力推动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追赃挽损工作。检察院将积极稳妥推进该制度的适用,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做优刑事检察,提升办案质效。

  “保证金+承诺书+日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愿意缴纳保证金,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以适用保证金提存制度,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保证金提存的基础上,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正常诉讼保证书”进行书面承诺,且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行建档监督管理,每日通过微信等方式发送位置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动态监督。该制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形成“经济约束、个人诚信、技术手段”的三重制约,最大限度保证案件诉讼正常进行。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5/t20220509_36543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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